食品召回辦法突出的主要內容體現在
壹是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
二是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三是強化依法嚴格監管。
壹、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
壹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經流入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要求,並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經營櫃臺出租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三是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壹級召回是指食用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是指食用或者可能導致壹般健康損害的食品,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指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註的食品,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是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壹是明確主體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壹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責任。
二是規範公告。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和主要媒體上發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
三是嚴格書面報告。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停止生產經營,召回並在不安全食品處置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四是規範信息記錄。食品生產經營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不安全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五是強化責任追究。對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照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等行為都要追究法律責任。在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的同時,還規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等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依法加強嚴格監管
壹是責令履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履行上述義務。
二是發布預警信息。為有效防控風險,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發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
三是現場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四是開展效果評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評價結論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組織建立食品安全專家庫,為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持。
五是強化責任落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真做好《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宣傳貫徹工作,進壹步規範不安全食品的停產停業、召回和處置工作,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確保公眾飲食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將召回和通知情況記錄在案。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情況和通知書。食品生產經營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因食品經營者的原因導致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並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