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召回制度和壹般的三包產品退換貨是兩個概念。三包產品退貨換貨是針對個體消費者,而且不能說明產品本身有任何問題;而產品召回制度則是針對廠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問題而出現的處理辦法。其中,對於質量缺陷的認定和廠家責任的認定是最關鍵的核心。 在發達國家,產品召回方式有兩種:壹種是“自願認證,強制召回”,壹種是“強制認證,自願召回”。目前,中國還沒有全面實行產品強制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是針對已經流入市場的缺陷產品而建立的。所謂缺陷產品,是指因產品設計上的失誤或生產線某環節上出現的錯誤而產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或危害環境的產品。
由於缺陷產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點,因此,當這些產品投放到市場後,如不加以幹預,其潛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對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或環境造成損害。例如,燃氣竈存在缺陷可能會引發火災,玩具過於堅硬或鋒利可能會危害兒童身體,而轟動國內的三菱帕傑羅事件,即日本三菱帕傑羅V31、V33越野車因剎車制動管設計上的問題,致使車輛在正常行駛中制動突然失效的安全質量事故。更讓人看到了產品如果存在缺陷,可能帶來的巨大安全隱患。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就會延誤迅速在社會上消除隱患的時機,使危害進壹步擴大。因此,有必要制訂相關法律和行政規定,監督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使之對其生產和消費的缺陷產品進行收回、改造等等,並采取措施消除產品設計、制造、銷售等環節上的缺陷,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實行召回制度的國家還有日本、韓國、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國。美國的召回制度最先應用於汽車,1966年制訂的《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中明確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召回缺陷汽車。此後,在多項產品安全和公***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使其應用到可能對公眾造成傷害的主要產品領域,特別是食品。例如,先後出臺的《聯邦肉產品檢驗法》(FMIA)、《禽產品檢驗法》(PPIA)、《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FDCA)等等。 召回制度在美國等國家的實踐表明,召回制度是產品質量和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證,實施召回制度有利於提高生產商和銷售商的產品質量意識,有利於企業關註技術改造和環保問題,有利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