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合法權益的;
2、違反國家關於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相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好處;
3、違反規定向外界公布政府采購有關評審等信息,對招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4、專家私下達成協議,違背公平、公開原則,影響和幹擾評標結果的;
5、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其他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活動;
6、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
7、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第四十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幹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部門報告。第四十壹條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獨立評標。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標,並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並對自己的評標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