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消費者應第壹時間求助工商部門,現在有多個渠道可以接受其投訴,如撥打工商部門的投訴熱線12315或食品藥品統壹投訴熱線12331。
二.在投訴舉報時,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是投訴舉報要及時。消費者在事發後應盡早向食藥監部門反映,這樣才能在第壹時間內調查處理.
是反映事件要詳盡。盡可能提供詳細的信息,包括店名、地址,還要有具體的違法事實,以便能及時立案查處。
是證據資料要齊全。如果食物被吃掉了,那麽在投訴舉報前,也要盡可能收集有關證據,例如問題產品包裝、銷售票據等,以便查證使用。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受理、辦理程序、信息管理、監督與責任、附則6章40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治,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第三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治的原則。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並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
第四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
(三)通報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四)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
(三)通報並向上級報告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四)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二)收集、匯總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定期發布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分析報告;
(三)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程序、標準和規範,對地方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承擔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七條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二)對上級轉辦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上報等;
(三)對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收集、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壹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
(五)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宣傳、培訓工作。
第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電話、網絡、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壹體化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
第九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時解決和回應公眾訴求。
1、可以直接找商家協商解決。
2、也可以尋求消費者權益協會的幫助。
3、可以將該超市投訴舉報至工商或食品藥品監督部門。
4、到法院起訴該超市。根據您的情況,建議您保留好相關證據,投訴舉報該超市,並且向法院起訴該超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