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明知是假藥或者失效的獸藥,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獸藥冒充合格的獸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造成生產損失二萬元以上的;(二)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為了加強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國家制定了壹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較完備的監督管理體系。比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銷售的產品禁止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國務院發布的《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獸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保證質量、安全和有效”;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的種子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種子質量標準,並附種子檢驗合格證”;“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針對生產流通領域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整頓和加強獸藥管理取締假冒偽劣獸藥的通知》、《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堅決制止和取締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的暫行規定》、《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獸藥的通知》。生產、銷售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對農業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產,給農業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應當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這種犯罪的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所謂農藥是指農用化學農藥、殺菌劑、除草劑等。,用於防治農藥、昆蟲、草和嚙齒動物,調節植物生長發育。所謂獸藥,是指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功能,並明確其功能、用途、用法和用量的獸藥。所謂化肥,是指通過化學或機械加工制成的各種化學肥料,也稱無機肥料,用於在農林生產中為植物提供壹種或多種必需的養分或壹種能改善土壤性狀、提高土壤肥力的物質。化肥的範圍包括:化學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微量元素肥和其他肥料(以上所列以外的其他化肥)。所謂種子,是指用於農林生產的種子、果實、根、莖、芽等繁殖材料。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業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偽劣農業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的行為主要采取以下形式: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分名稱不符合相關標準中規定的成分名稱,或者使用非農藥、非獸藥、非化肥作為農藥、獸藥、化肥,或者使用該農藥、獸藥、化肥代替另壹種農藥、獸藥或者化肥,以及其他應當以假論處的農藥、獸藥、化肥,無批準文號生產或者國務院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禁止生產、銷售的。2.銷售假的或者無效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效率是指事物所包含的有益功能和價值。失去使用效能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由於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失去了有益的功能和價值。使用它已經無法產生應有的效果,比如農藥已經無法預防病蟲害,化肥已經無法為植物提供養分,促進其生產。3、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所謂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殘次品和劣質品。雖然它們有壹定的使用效率,但無法達到合格產品應有的使用效率。比如農藥、獸藥、化肥的成分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超過有效期也沒有完全失效。這和上面說的假的或者無效的物品是不壹樣的,對要預防或者要達到的目的沒有影響。無論行為人從事何種行為,只要是故意的,並且達到了壹定的危害結果,該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都可以構成本罪。生產、銷售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的行為,只有造成生產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也就是說,本罪是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有危害結果,但生產損失沒有達到較大程度的損失,不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其他犯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150條,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壹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的;三是故意將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假的或無效的農業合同、獸藥、化肥、種子等,不能構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以營利為目的。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後果,而不是本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