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填海、圍海、海岸工程、人工構築物和安全區用海;
(二)海洋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勘探、開采用海;
(三)港口、航道、錨地等海上交通設施用海;
(四)打撈沈船、沈積物用海;
(五)海洋旅遊(含海上遊樂設施)用海;
(六)海洋研究、科研、教育、公益事業以及建設、設置公共****;
(七)海底電纜、管道、安全區的海域使用;
(八)海洋增殖、水產養殖的海域使用;
(九)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內適度開發項目的用海;
(十)陸源汙染物排海區、海洋傾倒區的用海;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海活動。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海域實行統壹管轄。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連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漁業養殖用海進行監督管理,調解漁業養殖用海糾紛。第五條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上級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海域區劃。
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準。沿海市、縣、自治縣海洋功能區劃,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海洋功能區劃依法批準,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
因公共****、國防安全或者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確需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方案,報原審批機關審核批準。第七條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經批準的海洋功能區劃,編制海域使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八條 經批準的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外,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海域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遵循統壹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保護環境的原則。
我省嚴格管理填海、圍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活動。第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海域限制區、軍事管理區範圍的劃定和調整,應當在確保軍事設施使用的安全保密和效益的前提下,兼顧經濟建設、自然環境保護和當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第十壹條 下列項目用海,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壹)填海5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二)圍海造地1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三)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30公頃以上70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四)跨市縣、自治縣的項目用海;
(五)其他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用海項目。
下列項目的用海,報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
(壹)圍海造地1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二)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30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省審批權限以外的項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沿海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三)有關資信證明文件;
(四)海域使用測量報告書(含分區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用海,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第十三條 下列項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論證,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
(壹)國家和本省重大建設項目用海;
(二)填海、圍海、開采礦產資源,在海域內建設港口、碼頭和人工構築物等項目用海;
(三)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項目用海;
(四)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項目用海;
(五)涉及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等項目用海。
(四)對海域自然屬性影響較大的其他項目用海。
前款以外需要進行用海論證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表。
涉及海域使用的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