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是否支持“知假買假”的爭議主要集中於原告維權動機的認定。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堅持客觀標準,均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有利於消彌爭議、統壹規則,為保護食品安全和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2、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人為牟取不當利益,利用上述規定,遠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食品,通過擴大“壹”、增加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達到高額索賠目的,導致有的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背離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精神,也引發了是否應當支持“知假買假”的爭議。
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必然也應該要求經營者對損害予以賠償或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五種:
1、雙方協商和解;
2、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行政機關申訴;
4、仲裁機構仲裁;
5、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總之,最高法認為,“知假買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於“造假”、“售假”,源頭在於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
消費者因食品、藥品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