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嚴禁為非法集資、非法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提供便利、擔保和保護,或者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縱容、包庇這些活動;
三、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無償或明顯低於正常利息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四、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出借資金,收取高額利息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投資而獲取“收益”,或雖實際投資,但“收益”明顯高於投資應得收益。
擴展數據:
判斷黨員幹部是否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應註意以下問題:
1.黨員領導幹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不違反黨規黨紀,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嚴重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追究相應的黨紀責任。
2.違規從事民間借貸,客觀上表現為黨員幹部的借貸行為明顯與其職權有關,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在現實中,判斷與自己的職權是否有明確聯系,不是基於黨員的主觀意願和思想,而是基於黨員幹部的職權和職務對對方利益所能產生的客觀影響。
3.註意違紀和違法的區別。如果黨員幹部沒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之便為接受借款的壹方謀取利益,但這種借貸行為明顯與其職權有關,且不排除將來利用職權為其謀取利益的可能,則可以認定該黨員幹部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
應該看到,壹些黨員利用職權或地位相互幫助或謀取利益,以獲得所謂的“回報”,並在民間借貸的幌子下獲得更高的利息。這種行為應被認定為賄賂。
參考資料:
蒼南縣委老幹部局-"五不準"通知。
中國紀檢監察報-如何認定黨員違規參與民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