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條的規定,為了支持某些行業、企業的發展,我國在增值稅方面制定了壹些優惠政策,在優惠方法上有直接給予免稅的,也有先征稅後返還的。1998年,本欄目曾經對增值稅優惠政策作過專題介紹,鑒於近幾年稅收政策調整幅度較大,壹些優惠政策已經失效,新的優惠政策又相繼出臺,為方便納稅人了解和掌握現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內容介紹如下。
壹、對民政福利企業和校辦企業的優惠政策
(壹)民政福利企業。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安置四殘人員比例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壹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分配表、殘疾職工名冊,並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可享受國家給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從事商品批發、零售的民政福利企業不能享受)。安置四殘人員比例不同享受的優惠程度不同: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的,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采取先征稅後返還的辦法,先由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納的增值稅款,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再返還企業全部已納的增值稅款;四殘人員比例超過35%但沒到50%的,如企業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但民政福利企業的下列項目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於應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銷售給外貿企業或其他企業出口貨物。
(二)校辦企業。能夠享受下列優惠政策的校辦企業,必須壹是由教育部門所屬的普教類學校舉辦的校辦企業,不包括私人辦職工學校和各類成人學校(電大、夜大、業大、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等)舉辦的校辦企業;二是學校出資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的,學校在原有校辦企業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個人聯合舉辦的企業,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或承包給外單位、個人經營的,不得享受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經嚴格審核確認後,免征增值稅。
二、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三、對國家定點企業(見財稅字1994第060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附件)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邊銷茶是指以黑茶、紅茶末、老青茶、綠茶經蒸制、加壓、發酵、壓制成不同形狀,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該項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到2005年底。
四、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後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將廢舊物資和其他貨物分別核算,不能準確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這壹優惠。
五、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1.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以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2.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六、對企業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在2005年底前由稅務機關實行即征即退辦法。
三剩物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頭);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邊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質低於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壹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ZB B68009-8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ZB B68003-86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薪材。
綜合利用產品包括:1.木竹纖維板;2.木竹刨花板;3.細木工板;4.木竹片;5.地板塊;6.木旋制品;7.水解酒精;8.糠醛;9.飼料酵母;10.針葉飼料;11.木炭;12.活性炭;13.栲膠;14.長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僅指從造材截頭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15.木、竹珠,木、竹牙簽,小膠合板,灰條子,木雜件,木竹皮,葉根,鋸末及其綜合利用產品(草酸、鋸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壓刮板。
但上述優惠不包括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部分。
七、軍隊系統各單位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被裝、軍械裝備、馬裝具)免征增值稅;軍需工廠、物資供銷單位生產、調撥給公安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民警服裝,免征增值稅;軍需工廠之間為生產軍品而互相協作的產品免征增值稅;軍隊系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的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軍工系統所屬軍事工廠列入軍工主管部門軍品生產計劃並按照軍品作價銷售給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軍事工廠的軍品,免征增值稅;軍事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軍事工廠之間為了生產軍品而互相提供貨物以及為了制造軍品相互提供的專用非標準設備、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稅;壹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壹律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後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準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軍品以及軍隊系統各單位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
八、罰沒物品收入不繳納增值稅。對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罰沒物品,無論是公開拍賣、交由國家指定銷售單位銷售,還是將壹些屬於專管機關管理或專管企業經營的財物,如金銀(不包括金銀首飾)、外幣、有價證券、非禁止出口文物,交由專管機關或專營企業收兌或收購,只要執罰部門和單位將所取得的收入作為罰沒收入如數上繳財政,則不予征收增值稅。
九、對國家管理部門行使其管理職能,發放的執照、牌照和有關證書等取得的工本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十、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壹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十壹、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汙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十二、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壹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十三、在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單純對進口軟件進行漢字化處理)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四、在2005年底以前,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後返50%;上述企業改制後所有制性質發生變化的,仍可享受這壹優惠。但以上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此政策。對縣以下(不含縣)國有民族貿易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
十五、在2005年以前,對下列出版物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辦法:1.中國***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2.各級人民政府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3.各級人大、政協、工會、***青團、婦聯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4.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5.新華通訊社的6種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參考消息》、《半月談》、《 望》、《內參選編》、《國際內參》、《參考資料》;6.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和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7.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上述各項出版物增值稅先征後退的環節為出版環節。其中,1-4項各級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增值稅先征後退範圍掌握在壹個單位壹報壹刊以內。
在2005年底以前,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及其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的出版物,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辦法。退還的稅款專項用於發行網點和信息系統建設,不再計入當期損益。縣(含縣級市)及其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兩級合二為壹的新華書店,但不包括城市中縣級建制的新華書店。
在2005年以前,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電影制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銷售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的下列項目可以免征增值稅:(1)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2)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3)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除這三項外,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的其他糧食壹律征收增值稅。對於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政府儲備食用油的銷售免征增值稅,其他食用植物油的銷售壹律征收增值稅。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和經營上述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
十七、對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銷售的儲備物資,采取先征後返的辦法,由稅務部門照章征收增值稅,財政部門將已征稅款返還給納稅單位。
十八、飼料生產企業,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其飼料產品可免征增值稅。免稅飼料產品的範圍包括:
(壹) 單壹大宗飼料。指以壹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原料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範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 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壹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壹定比例配置,其中單壹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 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 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壹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 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壹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十九、對下列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
(壹)農膜;
(二)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化肥,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三)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芐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酯、噠蟎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蟎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崗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 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二十、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
二十壹、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對部分數控機床企業(名單見財稅[2001]119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數控機床產品增值稅先征後返問題的通知》附件)生產銷售的數控機床產品(產品目錄亦見上文附件)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返還的稅款專用於數控機床產品的研究開發。
二十二、在2005年底以前,對列入年度進口計劃,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的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具體清單見財稅[2001]130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附件}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觀賞用的寵物和其他觀賞物不享受此優惠。
二十三、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對財稅[2001]132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模具產品增值稅先征後返問題的通知》所列144戶專業模具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後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70%的辦法,返還的稅款專項用於模具產品的研究開發。上述模具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上述先征後返增值稅的辦法。
二十四、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後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41號文)附件所列221家專業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用於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後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35%的辦法,返還的稅款專項用於鑄鍛件產品的研究開發。鑄鍛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這壹優惠。
二十五、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由稅務機關即征即退。
二十六、對於從原高校後勤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並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後勤經濟實體,其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以及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獲得的收入,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二十七、對血站(指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二十八、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征增值稅。
二十九、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