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無勞動能力的監測脫貧戶。完善農村低保制度,將開發式扶貧措施無法解決的監測戶全部納入低保,做到應保盡保,並因地制宜逐步提高農村低保標準。
(2)對有勞動能力而未就業的家庭。動員社會團體、商會、企業在就業援助方面提供盡可能多的就業崗位,開辟就業渠道,積極引導有勞動能力的監測脫貧戶全部實現就業。
(3)對於因病致貧的脫貧監測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精準扶貧醫療疊加保險、精準扶貧醫療保險補充補助、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等多類型、多層次的醫療健康保障。
(四)對子女上學經濟負擔較大的扶貧監測戶。分階段持續推進教育資助,減免脫貧監測戶子女教育相關費用。
壹旦患上大病,在新農合報銷的基礎上,再享受不低於1萬元以上自付費用50%的二次報銷。參合居民在壹個新農合年度內已享受新農合報銷的,個人自付住院費用和特殊慢病門診費用補償後達到高額醫療費用的,由大病保險資金對高額醫療費用中的合規費用予以報銷,年度內多次住院以及多次特殊慢病門診費用可累計計算。大病保險與基本保險實行 "壹站式 "服務。高額醫療費用是指參合居民在新農合年度內因特殊病、慢性病住院或門診補償後,超過合規費用起付線以上的醫療費用。"2013年農村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為1萬元,以後隨著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每年逐步調整提高。新農合大病二次報銷:合規醫療費用全部納入新農合大病補償範圍。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在新農合各統籌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或經轉診在統籌區外市級、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或在新農合各統籌區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特殊病、慢性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其中屬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目錄內的費用按照分類比例標準的100納入報銷範圍,材料等藥品和診療費用按照30納入報銷範圍,各病種實行定額付費的除外。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