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計劃、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房管、財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在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逐步實現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第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二)為本市去外地的成年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
(三)查驗來本市的成年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
(四)組織有關單位為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五)與本轄區內的單位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委托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與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實施合同;
(六)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計劃生育的相關信息;
(七)落實有關獎懲及保障措施;
(八)接受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服務工作。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確定專(兼)職人員,落實宣傳教育、避孕節育及獎勵等經費和其他各項措施。第十條 向流動人口出租(借)房屋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居住人員懷孕或者生育的,必須及時向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報告。第十壹條 成年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持合法的身份證件和婚姻、生育狀況證明,到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婚育證明有效期為三年。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並書面說明理由:
(壹)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違法生育並拒絕交納社會撫養費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婚姻或者生育真實情況的。第十三條 成年流動人口必須在到達現居住地十五日內,持本人身份證件到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之日起三日內查驗,對有關內容作好記錄。第十四條 無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應當根據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要求,在戶籍所在地補辦婚育證明,期限為六個月。
對正在補辦婚育證明的已婚育齡婦女,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為其發放計劃生育服務卡,並列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範圍。第十五條 成年流動人口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辦理就業登記、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時,登記或者辦理證照的部門應當查驗其婚育證明,並在登記或者證照辦理後三十日內,將查驗結果通報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十六條 加強流動人口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和避孕節育服務,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生殖健康水平。
對納入現居住地管理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按照國家規定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擬在本市生育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婚育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流動人口生育服務證。第十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在對流動人口進行取環、圍產期檢查或者為其接產時,應當查看身份、醫療、計劃生育等有關證明。對未持有有關證明的,應當及時向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