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購買單位應該向武漢市各區公安分局禁毒大隊提交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1份;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書或者成立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1份;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1份與合法使用需要證明原件,公安機關審批核發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方才能夠購買。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購買第壹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對購買許可證的申請能夠當場予以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對材料不齊備需要補充的,應當1次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內容;對提供材料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公安機關審查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壹)購買單位第壹次申請的;
(二)購買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對購買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
第八條 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受理備案後,應當於當日出具購買備案證明。
自用壹次性購買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九條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壹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壹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對備案後1年內無違規行為的單位,可以發給多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有效期6個月。
對個人購買的,只辦理壹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