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職業病患者安排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應當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進行調離,並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應當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和傷殘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權依據相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患職業病的工人的治療包括:
1,職業病醫療;職業病津貼;職業病護理費;輔助器具的費用;傷殘撫恤金(包括定期撫恤金和壹次性撫恤金);在職傷殘津貼;異地安置補貼;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患職業病死亡的職工待遇包括: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養恤金;因職業病死亡的壹次性補助金。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其按規定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和工作時間,應當作為正常出勤對待:對疑似職業病患者,職業病防治機構認為需要住院進壹步檢查的,無論最終是否確診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均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