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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青島限價商品房

從2011年起,青島市的限價房申購標準由原來的人均月收入低於1916元調整為人均月收入低於2796元,但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仍執行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2010年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房資格登記公告,與以往不同的是,從今年開始,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要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通過街道受理、初審,區住房保障機構復審,市住房保障機構最終審核後才能辦理相關購房手續。 6月21日至7月9日為集中申請日 多項註意事項

根據公告,6月21日-7月9日(節假日除外)為今年首批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登記的集中受理期,在此期間,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家庭要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購買審核檔案》,並同時提報規定的其他要件。

街道辦事處在初審、公示後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復審。區住房保障機構將會同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公積金六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全面審核,並將經審查符合條件申請人情況向社會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進行備案。市住房保障機構按規定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通知區住房保障機構發放《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準予登記通知書》或《符合限價商品住房準予登記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咨詢 7月28日起轉為日常受理

具體申請程序和時間安排,以資格登記公告為準,市民也可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咨詢。《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和《符合限價商品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自核發之日起壹年內有效。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將於下半年陸續發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項目的銷售公告,已取得《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登記條件通知書》或《符合限價商品住房登記條件通知書》的申請人,可在銷售公告公布的項目中選擇壹處項目辦理購房申請手續。

為方便廣大市民辦理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手續,進壹步提高工作效率,市住房保障部門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請登記工作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根據我市住房保障“三級審核、兩次公示”的工作制度,對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登記工作程序進行了優化調整。

同時,自2010年7月28日起,我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資格登記將轉為日常受理,市民可在國家法定工作日內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手續。(青島新聞網記者 朱穎)

新聞鏈接:

壹、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可以提出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登記:

(壹)家庭成員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其中,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至少壹人達到5年以上;

(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於15328元;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於22992元;

(四)申請人財產在調查期內不高於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家庭是以夫妻和單身子女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離異(或喪偶)帶子女家庭;單身人員指未婚及離婚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

家庭的住房建築面積以申請家庭在本市擁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核定。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因拆遷、離婚、繼承、出售、贈予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已轉移住房應合並計算。已享受廉租住房、公***租賃性住房保障的家庭需退出保障後方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家庭的收入和財產按照《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發〔2009〕6號)等有關規定核定。

市政府出臺的《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青島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自去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深受廣大市民的關註,壹批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已從中受益。

近日,為了進壹步推進這三個住房新政策的實施,市政府

辦公廳又發出了《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具體操作和實施這三個新政策以及新舊政策如何銜接作了進壹步明確。

其中,《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壹步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銷售管理中購房資格、銷售購買、預售許可、購買標準和銷售價格以及上市交易和產權登記管理,對新舊政策銜接過程中銷售購買和原發放的購房證明做出了規定。《關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則在進壹步明確低保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具體條件、核定標準、申辦程序的基礎上,對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三種保障方式的具體操作給予了界定,便於市民申辦廉租住房。

市住宅發展中心提醒市民 要買經濟房先看許可證

市住宅發展中心提醒市民,為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損害,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要首先查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是否具備《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

據了解,根據《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銷售許可制度,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在項目的開發建設達到規定條件後,才能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辦《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只有取得了銷售許可證後,開發建設單位才可以向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進行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許可制度,是政府為切實保護購房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壹項重要措施。

開發商未取得銷售許可證預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行為屬違規行為。市民明知開發單位不具備銷售條件而訂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壹方面會縱容開發商的違規行為,另壹方面自身的經濟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市住宅發展中心提醒市民:如果發現開發建設單位違規銷售行為可以撥打市住宅發展中心監督電話2681116進行舉報。

購買經濟適用房和普通商品房———

購房資格明確核定辦法購房程序確保公正透明

■購房資格

壹、家庭成員的核定:家庭成員由夫妻雙方及其單身子女構成,其中,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本人必須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住房建築面積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核定,已轉讓的住房應合並計算。無房戶由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無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上年度收入總和,包括:工資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獎金及臨時性補貼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無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統計公報公布數據為準,收入審查的年度標準調整日期以政府統計公報公布之日為準。

政策鏈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沒有住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政府規定標準;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銷售和購買程序

壹、申購登記: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公告發布後,申請人應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按照《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購手續,申請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5個工作日。有關職能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申購條件嚴格進行審查,並公示其基本情況,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市住宅發展中心核發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購條件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將發放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購條件通知書。

二、按困難程度排序:市住宅發展中心依據申請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按照住房困難程序進行排序,並將排序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三、確定入圍名單:當申請人數量大於房源數量時,將按照排序順序分別確定正式入圍名單和候補入圍名單,正式入圍申請人數量按照房源實際數量確定,候補入圍申請人數量原則上按照不低於房源數量的20%確定。按照困難程度排序確定入圍申請名單,當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相同的申請人數量多於排序後剩余房源數量時,將通過搖號等公開方式確定,當申請人數量少於房源數量時,全部申請人均可入圍。

四、確定選房順序:以公開搖號等方式分別確定正式入圍家庭的選房順序號。公開搖號將依法公證,並在市監察部門及入圍市民代表的監督下進行。

五、核發購房證明:市住宅發展中心將全部入圍名單和選房順序進行公告,公告無異議的。申請人必須於5日內持身份證明、《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通知書》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購條件通知書》到市住宅發展中心辦理購房證明。

六、輪候選房:正式入圍申請人持選房順序號和有關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開發建設單位按順序選房。正式入圍申請人放棄選擇的房源,由候補入圍申請人按順序遞補選房。

■購買標準和銷售價格

壹、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部分的面積標準,按照65平方米與申請人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進行核定,差額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

二、超出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部分的市場價格,應當包含土地收益、減免的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這些費用需在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批復文件上予以載明。

三、根據我市大多數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應控制在周邊商品住房平均價格以下水平,並與之保持不低於10%的合理差價。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由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在土地出讓前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政策鏈接: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原有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65平方米的部分,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超出部分,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不得申購普通商品住房。

■上市交易和產權登記

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易手續、繳納有關稅費,並進行產權登記,房地產權證上應當分別標註“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

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發放《房地產權證》之日起計算。

三、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部分應該按照屆時上市成交價格與當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向政府補繳收益。

四、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對集資建房項目的預售批準文件,作為辦理《房地產他項權證》和《房地產權證》的要件。

五、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辦理房地產權證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根據市住宅發展中心確認的名單辦理房地產權證;集資建房項目根據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出具的批準文件辦理房地產權證,建設單位違規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證。

政策鏈接:經濟適用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之日起10年後,方可上市交易;普通商品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之日起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新舊政策的銜接

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且已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照新辦法規定的銷售程序,采取搖號輪候等公平方式,公開銷售給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的居民,其申購條件、購買標準、上市交易、銷售價格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其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其申購條件、購買標準、上市交易等按新規定執行。持有《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的居民申請購買,需按照新辦法的規定重新進行審核。

承租廉租住房———

申請條件程序更明確保障方式實施更具體

■申請登記

壹、申請條件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壹是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二是申請人取得市內四區非農業常住戶口超過5年。三是無房戶或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不超過人均6平方米(含6平方米)。

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全部條件外,還應是孤老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家庭。

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當符合前兩個條件,並且現住房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二、戶、人口、無房戶和面積的核定

1、戶、人口的核定:依據家庭戶口簿,並以民政部門認定的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人口情況為準。

2、無房戶的核定:核定的家庭成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暫住非住宅房、臨時簡易房、親友住房的將被認定為無房戶。

3、面積的核定:壹是按照現住房使用面積計算。住房屬閣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按其高度超過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使用面積。第二,申請家庭有兩處以上住房的(含已轉讓的自有住房及承租的公有住房),應當將住房面積合並計算。第三,住父母產權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面積核定,以該處住房使用面積扣減在該處住房有戶籍且實際居住的非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之和,剩余的面積為該申請家庭住房面積。這當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積”是指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市區人均住房使用面積。

三、申請登記程序

1、申請:申請人應持下列證件和材料向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提出申請。壹是申請人個人填寫,經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社區居委會)和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審核蓋章的《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二是由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三是戶口所在地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承租證明;無房戶由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租賃他人房屋的還須提供市房屋租賃中心核發的房屋租賃證明。四是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五是家庭成員戶口簿和身份證。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2、受理:對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將予以受理,並出具《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受理回執》,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3、審查: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完成對申請家庭的審查,市勞動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也將積極予以配合。

4、公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將在申請家庭的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況,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5、登記: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將準予登記。有異議的進行核實,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出具不符合申請條件通知書。

■保障方式

壹、發放租賃住房補貼1、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租賃住房補貼的面積標準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租金標準按照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2005年仍執行原標準,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4元。租賃住房補貼按照準予登記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積與租賃住房補貼面積標準之間的不足部分計發。實際租賃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標準部分由申請家庭自行承擔;低於核定標準的,則按照實際租金額給予租賃住房補貼。

2、辦理程序

1)準予登記的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持受理回執、本人身份證與市住宅發展中心簽訂《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協議》。

2)準予登記的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自行到市場租賃房屋後,持相關材料到市房屋租賃中心辦理租賃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明。

3)準予登記的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和房屋出租人***同持補貼協議、出租人在市住宅發展中心指定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存折、出租人身份證明、市租賃中心核發的房屋租賃證明和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協議等材料到市住宅發展中心辦理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手續。市住宅發展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核後,給符合條件的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出具《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發放通知書》,並將當月租賃住房補貼劃入出租人賬戶。當月15日(含15日)以前辦理領取手續的,全額計發當月租賃住房補貼;在15日後辦理的,半額計發當月租賃住房補貼。

4)租賃住房補貼每6個月核發壹次。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應當在準予登記的第壹個月的1日至10日(節假日順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補貼協議到市住宅發展中心辦理領取手續,市住宅發展中心將補貼劃入出租人賬戶。準予登記的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不按時辦理領取手續的,租賃住房補貼從實際辦理手續之日起計發。

二、實物配租1、配租標準

實物配租面積標準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租金標準按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2005年仍執行原標準,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元。

實物配租住房的面積與準予登記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積之和超出實物配租面積標準的部分,其租金按照實物配租住房所在類區的市場平均租金繳納。

2、辦理程序

1)市住宅發展中心根據實物配租住房的房源情況與準予登記的實物配租申請人的登記順序,輪候實物配租。

2)準予登記的實物配租申請人持受理回執、本人身份證,與市住宅發展中心簽訂《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賃協議》,辦理入住手續。

3)實物配租的申請人應當按租賃協議的約定向市住宅發展中心繳納租金。

三、租金核減1、核減標準

租金核減的面積標準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租金核減面積標準內的房租按實物配租租金標準執行,租金核減面積標準外的房租按原標準執行。

2、辦理程序

1)準予登記的租金核減申請人持受理回執、本人身份證到市住宅發展中心領取《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減認定書》,認定書自下發之日起壹年內有效。

2)申請人持認定書到房屋產權單位或房產經營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政策鏈接: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低廉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在壹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核減租金,使其按照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和面積標準繳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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