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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詳解(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之三)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壹、概念及其構成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高於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等。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否則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及財產安全。為此,《產品質量法》第八條規定:“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國家還通過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了這些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監督抽查管理制度和生產銷售許可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違反國家對該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的。如果這類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往往會危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B)客觀因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造成嚴重後果。

本罪的客體是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1,所謂電器,是指各種電信、電力設備和家用電器,如電線、電纜、電暖器、電飯煲、電視、錄音機、音響、錄像機、冰箱、洗衣機、空調、電風扇等。

2.所謂壓力容器,是指儲存高壓物品的容器,如高壓鍋、壓力機、氧氣瓶、壓力清洗機等。

3.所謂易燃易爆品,是指煤氣制造系統中的鍋爐、閘門、發電機、煤氣發生爐、煤氣櫃、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火藥、化學炸藥)等容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

4.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是指除上述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以外的產品,如汽化油爐、汽水瓶、啤酒瓶等。這些產品有壹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危險、有害、破壞性。壹旦發生事故,可能對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正因為如此,國家制定了嚴格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而不僅僅是壹般的質量標準。

這些產品是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所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指國家或某壹行業主管部門圍繞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對某壹類產品的質量規定的具體指標。標準因產品而異。

所謂國家標準,又稱強制性標準,是指具有國家意義的統壹技術標準。必須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根據不同的專業標準,由有關部門批準發布。就本罪而言,產品屬於工業產品和軍民兩用產品,應報國家標準局審批放行。特別重大的,報國務院批準。所謂行業標準,也稱部門標準或推薦性標準或專業標準,是指全國各專業範圍內的統壹技術標準。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批準、發布,並報國家標準局備案。如果生產、銷售的產品是沒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壹般爆炸產品,即只有企業標準的產品,則不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其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本罪是結果犯,不僅要求生產、銷售上述不合格產品,而且要求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只有上述行為而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即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或者有危害結果但危害結果不嚴重的,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也是犯罪。根據本法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上述產品,雖不構成本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本罪的,根據銷售金額,也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按照本條規定的法條競合的處罰原則,即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定罪量刑。

本罪是選擇性犯罪,生產、銷售的任何壹種行為都可以構成本罪。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以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定罪,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定罪。既生產又銷售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定罪處罰,不得數罪並罰。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150條,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是故意犯罪。這種意圖表現在生產過程中,比如對電器、壓力容器等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采取放任態度,或者明知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關標準而繼續生產;在銷售過程中表現為銷售的產品明知不符合標準仍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比如雖然對產品質量有嚴格要求,但是因為某種過失出現了不合格產品,或者銷售了不知道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等等。壹般來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目的只能是謀取經濟利益。必須指出,造成嚴重後果不是本罪的主觀追求,更不是犯罪目的,但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基本上是處於放任的主觀心態。假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造成某種嚴重後果,則構成更為嚴重的a性質犯罪。

第二,識別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該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是犯罪。另外,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149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2)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

1,侵權對象不同。前者違反了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性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後者違反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後者範圍很廣。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要求後果嚴重,構成本罪;後者要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才構成本罪。

根據本節第149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3)本罪與瀆職罪的界限

區分兩罪的關鍵在於,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是明知是故意生產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生產、銷售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本罪與放火罪(放火罪)和爆炸罪(過失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區別在於,本罪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犯罪目的,而放火罪、爆炸罪具有通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目的。

本罪與失爆過失爆炸罪的區別在於:(1)主觀上的差異。本罪是故意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而失火罪或過失爆炸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2)因果關系不同。本罪危害結果的原因不是行為本身,而是產品不符合標準。失火罪和過失爆炸罪的危害結果產生的原因是行為本身,而不是產品不符合標準。

第三,懲罰

犯本條規定之罪的,根據情節,分別處以下列刑罰:

1.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電器產品、壓力容器產品、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壹、概念及其構成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指生產假農藥、獸藥、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將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造成生產重大損失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為了加強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國家制定了壹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較完備的監督管理體系。比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銷售的產品禁止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國務院發布的《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獸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保證質量、安全和有效”:“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的種子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種子質量標準,並附有種子檢驗合格證”:“嚴禁經營的種子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等等。針對生產流通領域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整頓和加強獸藥管理取締假冒偽劣獸藥的通知》、《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堅決制止和取締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的暫行規定》、《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獸藥的通知》。生產、銷售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對農業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產,給農業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應當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這種犯罪的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

所謂農藥是指農用化學農藥、殺菌劑、除草劑等。,用於防治農藥、昆蟲、草和嚙齒動物,調節植物生長發育。

所謂獸藥,是指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功能,並明確其功能、用途、用法和用量的獸藥。

所謂化肥,是指通過化學或機械加工制成的各種化學肥料,也稱無機肥料,用於在農林生產中為植物提供壹種或多種必需的養分或壹種能改善土壤性狀、提高土壤肥力的物質。化肥的範圍包括:化學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微量元素肥和其他肥料(以上所列以外的其他化肥)。

所謂種子,是指用於農林生產的種子、果實、根、莖、芽等繁殖材料。

(B)客觀因素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業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分名稱不符合相關標準中規定的成分名稱,或者使用非農藥、非獸藥、非化肥作為農藥、獸藥、化肥,或者使用該農藥、獸藥、化肥代替另壹種農藥、獸藥或者化肥,以及其他應當以假論處的農藥、獸藥、化肥,無批準文號生產或者國務院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禁止生產、銷售的。

2.銷售假的或者無效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效率是指事物所包含的有益功能和價值。失去使用效能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由於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失去了有益的功能和價值。使用它已經無法產生應有的效果,比如農藥已經無法預防病蟲害,化肥已經無法為植物提供養分,促進其生產。

3、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所謂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殘次品和劣質品。雖然它們有壹定的使用效率,但無法達到合格產品應有的使用效率。比如農藥、獸藥、化肥的成分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超過有效期也沒有完全失效。這和上面說的假的或者無效的物品是不壹樣的,對要預防或者要達到的目的沒有影響。

無論行為人從事何種行為,只要是故意的,並且達到了壹定的危害結果,該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都可以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的行為,只有造成生產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也就是說,本罪是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有危害結果,但生產損失沒有達到較大程度的損失,不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其他犯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150條,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壹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的;三是故意將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假的或無效的農業合同、獸藥、化肥、種子等,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多以營利為目的。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後果,而不是本罪的目的。

第二,識別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該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在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本罪。生產未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本罪。此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生產未遭受重大損失,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2)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權對象不同。前者違反國家對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生產的監督管理制度;後者違反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後者的犯罪對象範圍很廣。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的犯罪要求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本罪。後者是數額犯,其犯罪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根據本節第149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不構成本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笛制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3)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要註意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其要點是:(1)本罪壹般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後壹罪是以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為目的;(2)本罪客觀上是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造成生產重大損失的行為。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直接聯系,但危害結果只有在消費者購買和使用了生產和銷售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後才發生。生產、銷售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較長的時間間隔;那麽犯罪就是以破壞機器設備、傷害農場動物等直接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聯系,不存在受害人是中介的因素。(3)本罪的客體是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質量有關的國家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客體不特定,而後壹罪的客體是某壹單位的生產經營,客體特定;(4)本罪的主體不僅限於自然人,還包括單位;那麽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第三,懲罰

犯本條之罪的,根據情節分別承擔下列刑事責任:

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效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致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致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造成生產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壹、概念及其構成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是指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化妝品與人們的健康密切相關。為了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安全使用,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國家制定了《產品質量法》、《化妝品衛生標準》、《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等壹系列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監督、化妝品生產衛生標準、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審批、化妝品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監督、進口化妝品審批、化妝品經營衛生監督、生產經營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等作出了全面規定,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化妝品衛生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比如《產品質量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第二十二條規定:“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所銷售產品的質量。”《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八條規定:“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原料、輔料、容器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第11條規定:“化妝品投放市場前,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化妝品國家衛生標準對產品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合格的產品應當標註合格標誌。未經檢驗或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特殊用途化妝品(包括養發類化妝品、染發類化妝品、燙發類化妝品、脫毛類化妝品、美胸類化妝品、健美類化妝品、除臭類化妝品、祛斑類化妝品、防曬類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進行評價”。第31條規定:“化妝品經營者應當查驗進口化妝品在包裝上是否有國產化妝品的標簽或者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並具有該企業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證,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當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批準文號。進口化妝品應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沒有上述標誌或者證明的化妝品,不得購銷。”國家之所以對化妝品的生產和銷售進行如此嚴格的監督管理,是因為這些化妝品是直接用於人體的。如果產品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不僅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反而會影響或損害人們的身心健康。但是,社會上壹些不法分子,為了貪圖不義之財,在化妝品中摻假,生產銷售嚴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這種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國家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往往造成使用者皮膚不同程度的感染、灼傷、腫脹,甚至真皮受損,造成毀容的嚴重後果,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本罪的客體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所謂化妝品,是指以擦、噴或其他類似方法塗抹在人體體表任何部位,以達到清潔和護理皮膚、美容、修飾或消除休閑斑和異味的目的的日化工業產品。這裏的“不符合衛生標準”是指不符合國家制定的各種化妝品的衛生標準。值得註意的是,化妝品種類繁多,只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就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化妝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非法生產化妝品;未取得健康證明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生產化妝品;

2.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原料、輔料、容器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3、使用化妝品新原料(指我國首次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產化妝品,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

4.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即用於護發、護發、染發、燙發、脫毛、豐胸、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取得批準文號的;

5.生產的化妝品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或者生產的化妝品未經衛生質量檢驗合格的;

6、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是指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被認定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壹下。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後果壹定很嚴重。否則,雖有生產、銷售行為,但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者雖造成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後果;或者雖是嚴重後果,但不是由生產、銷售行為造成的,如被害人使用不當,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論處。所謂嚴重後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破壞人的外貌,即造成外貌變形、醜陋和功能障礙,如使人皮膚變黑、臉上長斑、脫發等。

(2)引起極大的身體疼痛,如皮膚發紅、灼痛、瘙癢;

(3)造成被害人自殺、離婚、精神失常等其他嚴重後果的。

構成本罪不要求生產、銷售雙方都有,只要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之壹即可。即使有兩種行為,也只構成壹罪,不實行數罪並罰。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壹般主體,即自然人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就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根據本節150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故意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而銷售。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為獲利,但本罪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第二,識別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該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2)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兩者之間是有關系的,屬於法律法規的競合。本罪是包容法,是特別法;後者是包容性法律,是普通法律。為此,本法第149條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不能構成犯罪,即雖有生產、銷售活動,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應當按照本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既構成本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按照本法第149條第二款規定的重法優於輕法的特別適用原則定罪處罰。

第三,懲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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