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回收垃圾就是可以再生循環的垃圾。本身或材質可再利用的紙類、硬紙板、玻璃、塑料、金屬、塑料包裝;不可回收垃圾指除可回收垃圾之外的垃圾,常見的有在自然條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果皮、菜葉、剩菜剩飯、花草樹枝樹葉等。
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壹)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四)幹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擴展資料: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壹)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濕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三)對幹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時協調處理。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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