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述問題分析如下: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浙江省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關於貫徹國務院修改後的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主要參考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法規:"浙江省關於貫徹國務院修訂後的若幹問題的通知》具體補償項目、標準 (壹)醫療費用 1、要求:工傷待遇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 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強制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1.標準:按各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支付(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5%確定) 2. 要求:住院期間。3.法律依據: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浙江省關於貫徹國務院機構調整後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八條; 4、備註:浙江省社會保險實行市級統籌。(三)交通費、食宿費1.2、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支付(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規定執行)。 3、要求: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浙江省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八條。4,備註:浙江省社會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四)康復治療費1.標準:工傷治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要求: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v) 輔助器具費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和相關病歷資料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3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六)停工留薪期1。標準: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 12 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七)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2、要求:停工留薪期內,以上就是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是多少的相關解答。
法律目標:最新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如下:1、農民工因工死亡,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月工資。其供養直系親屬可要求壹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壹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壹次性計算20周歲,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周歲,70周歲以上的按5周歲計算。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支付基數為農民工因工死亡時首次確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2、壹至四級傷殘農民工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含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按以下標準支付:壹級傷殘為待遇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為待遇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為待遇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為待遇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為待遇基數的 10 倍。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本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本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農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按照每年每周減發20%的標準支付上述待遇;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上述待遇。3.壹至四級工傷農民工在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前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壹次性支付。4、壹至四級傷殘農民工(含供養直系親屬,下同)在選擇長期待遇支付方式後,也可選擇壹次性支付方式。按長期支付方式申請壹次性支付的,待遇總額為壹次性支付金額扣除已支付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後的余額。 5、五級至六級工傷,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期限為:五級 30 個月,六級 25 個月。至於傷殘就業補助金,5 級為 30 個月,6 級為 25 個月。6 級、7 級至 10 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本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期限為:7 級 10 個月,8 級 7 個月,9 級 4 個月,10 級 2 個月。7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工傷保險統籌地所在單位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每年每周遞減20%的標準計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