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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1)委托配制: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醫療機構對其配制的中藥制劑的質量負責;委托配制中藥制劑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對所配制的中藥制劑的質量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2)批準文號管理: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
(3)不得實行備案管理的傳統中藥制劑:
①《醫療機構制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不得作為醫療機構制劑申報的情形;
②與市場上已有供應品種相同處方的不同劑型品種;
③中藥配方顆粒;
④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
(4)不得納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範圍: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外用,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務人員調配使用;鮮藥榨汁;受患者委托,按醫師處方(壹人壹方)應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制品。
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的管理可實施簡化註冊審批的情形:
①處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藥品標準中標識有“劇毒”“大毒”及經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藥味;
②處方中藥味及所涉及的藥材均有國家藥品標準;
③制備方法與古代醫籍記載基本壹致;
④除湯劑可制成顆粒劑外,劑型應當與古代醫籍記載壹致;
⑤給藥途徑與古代醫籍記載壹致,日用飲片量與古代醫籍記載相當;
⑥功能主治應當采用中醫術語表述,與古代醫籍記載基本壹致;
⑦適用範圍不包括傳染病,不涉及孕婦、嬰幼兒等特殊用藥人群。
中藥材專業市場及中藥飲片管理除現有17個中藥材專業市場外,各地壹律不得開辦的中藥材專業市場。中藥材專業市場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誰開辦,誰管理”的原則;承擔起管理責任,明確市場開辦主體及其責任。嚴禁銷售假劣中藥材,嚴禁未經批準以任何名義或方式經營中藥飲片、中成藥和其他藥品,嚴禁銷售國家規定的27種毒性藥材,嚴禁非法銷售國家規定的42種瀕危藥材。嚴禁從事飲片分包裝、改換標簽等活動。嚴禁從中藥材市場或其他不具備飲片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采購中藥飲片,確保中藥飲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