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集寧區醫療保障局:0474-818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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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貫徹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政策、計劃、標準並組織實施。
(2)配合有關部門編制全旗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制定和實施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政策,協調城鄉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組織實施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統壹的城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落實國家醫保目錄談判準入規則。
(五)落實國家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政策,落實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療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險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療保險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依規查處醫療保險領域違法行為。
(七)負責醫療保障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的合作與交流。
(八)完成旗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責分工。旗衛健委、旗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加強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共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