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實守信,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形成健全、統壹、規範、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全鏈條、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工作需要。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規劃和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二)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三)監督檢查食品安全重大政策的落實;
(四)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在村(居)民委員會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農業農村等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本轄區的監管責任體系,明確事權,劃分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農業農村、糧食、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行政、文化旅遊、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大型食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旅遊景區、食品工業園區等特定區域和場所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有權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並將其納入普法、科普和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
食品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促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
要利用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采取多種形式,積極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法查處,接受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及知識的公益宣傳,弘揚誠信正氣,依法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真實、準確、客觀地宣傳報道食品安全知識,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輿論環境。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並將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本部門公布受理舉報的單位地址、電子郵箱和聯系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接受咨詢、投訴、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