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聯合國麻醉品單壹公約》、《精神藥物公約》、《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等,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生產、使用、進出口等作出了詳細規定。中國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管制是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和聯合國公約制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人成癮的行為。所謂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衛生部、公安部、農牧漁業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麻古管理的辦法》(<84>衛藥發No.8=、《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國發<1987>103)gt;103號、《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國藥聯二字<82>97號)、《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國藥供字<80>612號、衛字<80>42號)、國務院《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擅自提供給用於醫療、科研、教學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病人的,雖違反法律規定,但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的,也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毒品犯罪****。至於吸毒者是否吸食、註射了行為人提供的毒品,吸食、註射後是否成癮,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提供毒品的行為,必須是利用了其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其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上述毒品的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如醫生、藥劑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向吸毒人員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如醫生利用熟悉藥庫的優勢,深夜從藥庫盜取毒品,或將自己非法持有的毒品提供給吸毒者、如祖傳、贈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的,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他犯罪論處。行為人利用職權提供毒品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依法從事上述毒品的生產、運輸、經營、使用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從事上述工作過程中,事先截獲毒品,工作結束後提供毒品的行為。行為人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必須是無償的。有償提供,包括金錢交易、以物易物或者以毒品換取其他服務、債務等,不屬於本罪的非法提供,其性質實際上是販賣毒品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包括生產企業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為人具備以下三個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對象是吸食、註射毒品的人,
2、明知對方是用於吸食、註射毒品的人。
3、明知對方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為人因過失向他人提供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醫療事故罪等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