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醫療制度是根據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建立起來的。該制度主要適用於國營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勞保醫療費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業負擔;1953年改為根據行業性質分別按工資總額的5 %~7%提取。1969年,財政部發布規定要求中央國營企業的獎勵基金、福利費和醫藥衛生費實行合並提取辦法,統壹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11%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直接計入成本。勞保醫療待遇的主要內容包括:⑴職工醫療或非因工負報告團,所需診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遍藥費,均由企業負擔,貴重藥費、住院的膳食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可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⑵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6 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企業發給病假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100%;停止工作邊疆醫療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給付疾病救濟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的40%~60%,直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為止。⑶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職後,病傷假期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停發,改由勞動保險項下發給非因工負傷殘廢救濟費,殘廢救濟費的確定標準是: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50%,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40%,至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⑷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得在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遍藥費,由企業負擔1/2。針對勞保醫療中企業和國家負擔對重的情況,1966年4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頒發了《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對勞保醫療作了壹些新規定,如規定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在就診所需的掛號費和出診費均由職工個人負擔;醫療時所需的貴重藥品,由企業負擔,但服用營養滋補藥品的費用,應由職工負擔等。
公費醫療制度是1952年6月政務院發布的《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單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撒謊指示》建立起來的。公費醫療制度的實施範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以脫離文化、教育、科研、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革命殘廢軍人、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等。公費醫療的經費來源於國家與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撥款,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財政部門統壹管理和使用,從單位“公費醫療經費”項目中開支,實行專款專用。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門診、住院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費或住院中經工程師處方的藥費,均由醫藥費撥付;但住院的膳食、就醫路費由患病者本人負擔,如實有困難的,得由機關給予補助,在行政經費內報銷。
合作醫療制度主要適用於農村地區,與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不同的是,它並非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建立的,也沒有國家財政給予資金支持,而是在農村地區,通過集體和個人集資籌集醫療經費,為農民居民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壹種互助濟制度。合作醫療制度出現在 20世紀50年代末期,普遍推行於60年代中期。1965年中央中央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衛生保健工作,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到1965年底,全國已有山西、湖北、江西等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壹部分市縣實行了合作醫療制度,到1976 年,全國已有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集體經濟為基礎,以農民群眾自願參加為原則,合作醫療基金為集體出資和個人集資或集體投資和個人集資相結合的形式。合作醫療以量入為出為原則,群眾看病只需繳納少量費用,大部分可從合作醫療基金中報銷。因此,該制度受到了農民群眾的普遍歡迎,成為家村集體福利事業的壹項重要內容。但自70年代末以來,由於農村實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普遍采取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失去了原有的經濟基礎,導致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各地幾乎消亡。
在壹定時期,壹定歷史階段,醫療保險是適應時代要求的,而當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進入另壹個更高層次時,原有的、傳統的醫療保險便已不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了,表現出其自身的滯後性,這種滯後性弄不好就可能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阻力。所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說到底就是研究和解決醫療保險體系、規模、結構、實現形式如何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問題。我國經過20多年的改革,已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必須依據社會主義基本的政治、經濟制度、民族習俗和文化傳統的特定要求,根據市場經濟壹般規律,正確處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醫療保險特殊與壹般的關系,既體現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又符合市場經濟運行方式,對傳統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 12月,《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為推進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提出了總體思路和具體目標,構畫了明確的體制框架,為我國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提供了科學的指導。
1.建立合理的基本醫療保險準入與保障水平。傳統的雙軌制醫療保險弊端甚多,其中最大的缺陷是嚴格的準入標準,對受益人的職業、單位所有制性質有明確限制。改革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就是要變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雙軌制為單軌制,降低準入標準,建立城鎮職工統壹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廣覆蓋。該制度可以表述如下: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在要求,構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安全機制,把城鎮所有的勞動者都納入這種安全網內,防止城鎮職工由於基本醫療得不到滿足,而影響勞動力的生產和再生產,從而使市場經濟運行產生大的震蕩。基本醫療保險的界定標準應當是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在現實需要與可能的情況下,改革的政策選擇必須是解決城鎮職工最基本的醫療需求。這完全是由我國社會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特征。我國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醫療需求是勞動者的壹種基本生存條件,國家必須為他們提供這種需求,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而這種醫療保險制度應當建築在打破原有的所有制、單位壁壘的基礎之上,並以建立統壹的醫療保險制度為目標。但是,就當前我國的實際而言,醫療保險供給受現階段各方面財務制約,它只能是基本的,醫療保險需求滿足程度也只能是基本的,即低水平、廣覆蓋、保證基本醫療需求。
2.選擇科學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模式。基金是醫療保險的核心,基金模式的確定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關鍵。我國醫療保險基金模式的選擇集世界各國和本國改革經驗之大成,在強調用人單位義務的基礎上,把個人責任與醫療保險待遇掛起鉤來,它既是激勵,同時又是約束。社會統籌基金體現了社會醫療保險互助互濟的“大數法則”,有利於在壹定社會範圍內實現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劑,均衡醫療費用負擔,分散醫療風險,實現社會公平。個人賬戶,則體現了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健康投資意識,促使職工年輕、健康時為年老、多病時積累醫療保險基金,以建立起縱向的個人積累保障機制;同時,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提高了個人的責任感,促使職工個人在醫療消費中自我約束,強化了費用支出的制約機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實現了醫療保險基金橫向社會互助互濟功能與個人縱向積累保障作用的結合,兼顧了公平與效率,有利於分散醫療風險。近年來各地改革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壹點。根據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壹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明確各自的支付範圍,分開管理,目的是明確各自的責任,避免統籌基金透支個人賬戶。要制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解決。
3.實現有效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社會化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則。它打破了傳統醫療保險條塊分割、分散管理、分散決策的格局,理順了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體制,使城鎮職工在統壹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消除所有制和職業差異造成的待遇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現象。實現基本醫療社會化管理,必須建立政、事分開,執行與監督分立的體制,政府的主要任務是規劃、決策和政策引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收繳、管理和待遇支付。由政府、群眾團體、職工個人組成的監督機構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行為實行有效監督。基本醫療保險社會化還包括基本醫療服務的社會化、待遇支付的社會化以及較高質量的社區服務等方面。
4.構造低成本、高效率的藥品、醫療衛生配套系統。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分布和診治效率直接關系到醫療成本的高低,進而直接關系到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據有關報刊報道,1978年以來,我國醫藥經濟以年約18%左右的速度持續增長。其增長速度居國內各行業之首,也高於世界發達國家中的主要制藥國。從藥品生產看,截至1997年,全國藥品生產企業已達6391家,其中包括1700多家三資企業,***生產 1350多種原料藥、4000多種制劑和8000多種中成藥。在6000多家藥品生產企業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要求的有300多家企業(車間),其中取得GMP證書的僅有59家企業、38個車間和13個品種。我國藥品生產企業規模小、企業數量多、產品重復多、技術水平低、經濟效益差,產品沒有特色,品種雷同,名牌產品少,低水平重復生產問題十分嚴重。以諾氟沙星為例,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生產諾氟沙星的企業有828家,其中有的省竟多達75家。從經營情況看,截至1998年底,我國藥品批發企業已達 16519家,零售企業已達6萬多家。而美國的藥品批發企業僅有13家,其中5家批發企業經營額占全國經營總額的85%。法國藥品批發企業也只有13家,其中最大的壹家占全國經營總額的45%。從使用情況看,1998年,我國縣及縣以上醫院有15219家,鄉鎮及街道衛生院51535家,個體診所125264家。再加上療養院、專科防治所、婦幼保健站(所)、衛生保健站(所)、醫務室等,全國各類醫療機構***達309007家,從業人員527萬多人。1997年全國衛生部門綜合醫院為4045家,總收入為821.78億元。藥品收入423.94億元,占總收入的51.59%。其中門診收入中的藥品收入占61.36%,住院收入中的藥品收入占49.69%。醫療單位全年銷售藥品差價收入165.6億元,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讓利和回扣約80億元,合計為245.6億元。據衛生部門統計,1997 年我國藥品消耗為838億元,人均藥品消耗66.51元,其中城市人均175元,農村人均25元左右。而同期中等發達國家人均藥品消耗為40至50美元,西歐國家約為160美元,美國則超過300美元。
我國醫療衛生體制幾十年壹貫制,已經在許多方面不能適應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結構失衡,醫療衛生資源過度集中於大城市,在城市過度集中在大醫院,而貼近職工生活、方便職工就醫、服務成本低廉的社區醫療服務不發達,職工的小傷小病,也需要去大醫院。醫療衛生資源的不合理布局,增加了醫療服務的成本,這是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浪費的壹個重要原因。醫藥服務結構不合理,藥品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比重過大。壹些醫療機構片面追求收益,把服務的重點放在提供藥品服務和高精尖的大型設備檢查上,不合理檢查、不合理用藥現象嚴重,這是增加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另壹個重要原因;同時藥品流通體制的混亂,高折扣、高定價,對不合理使用藥品產生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醫療機構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存在大量冗員,增加了醫療服務的人工成本,也直接導致了醫療成本的上升,這種較高的醫療成本最終又轉化為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使醫療保險財務預算約束持續軟化。因此,藥品生產、銷售體制、衛生體制的改革必須與醫療制度改革配套進行,圍繞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理順藥品生產、銷售以及衛生管理體制,適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規範藥品市場和醫療行為。這是優化醫療資源配置、降低醫療成本、減少醫療資源浪費,保證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
5.積極穩妥地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其目標是建立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這種基本醫療需求用最高支付限額進行了數量界定,超出這個數量界定的醫療需求就不是基本需求,它只能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解決。從理論上講,基本醫療保險具有普遍性,即在全社會普遍推行,旨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基本需求,政府通過立法在全社會強制實施。補充醫療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職工基本的醫療需求之外,用人單位或個人根據自身的特點和財力,適當增加醫療項目,選擇更加先進的治療技術。其保險水平可高可低,保險項目可多可少,保險形式靈活多樣。目前,有些地方進行了壹些嘗試。江蘇鎮江市規定,每個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每人每年由個人繳納30元,作為大額醫療費用的統籌基金。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3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部分,個人不再支付,由參保單位支付20%,統籌基金支付80%。10萬元以上的部分,個人支付10%,參保單位支付90%。這種模式的特點是補充醫療保險直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風險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和個人***同承擔。廈門市規定,每人每年從個人賬戶中提取18元,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提取6元,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以上部分,由個人支付10%,保險公司支付90%,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這種模式的特點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費用,然後向保險公司再投保,風險由保險公司和個人承擔。南京市總工會舉辦的職工康福互助補充保險,實際上也是壹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其特點是由群眾組織自辦,以互助***濟為宗旨,不以贏利為目的,職工自願參加,繳費標準、保險項目、待遇水平自主確定。
上述補充醫療保險模式都有其優點和缺陷,需要在改革過程中不斷補充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是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是該制度的核心,補充醫療保險也是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在推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當根據醫療消費者需求的多樣性特點,積極開展多層次、靈活多樣的補充醫療保障,增強職工抵禦大病風險的能力,滿足其更高層次的醫療消費需求,從而真正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導,以商業保險等途徑為補充,體現我國現階段特點的醫療保險體系,同時,積極研究和探尋農村居民醫療保險的具體實現形式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