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履行政府市場監管職能,轉變監管方式,加強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根據改革方案和公示條例要求,新辦法將第四章“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改為“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刪除了關於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的規定,增加了關於建立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公示專利代理機構業務異常名錄和嚴重違規專利代理機構名單、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和本辦法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進行管理和監督。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應當組織和指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規範實施《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和本辦法,規範執業行為,嚴格行業自律,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是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或者有限責任專利代理機構。
1.專利申請機構:
(壹)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三)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三名以上符合中國專利局規定比例的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人員和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兼職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根據本法規定,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不予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有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除代理服務外,不得申請其他商標註冊。
2.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的名稱、商標名稱、“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名稱不得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辦事機構的其他條件和程序,並將有關規定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壹條為了規範專利代理行為,維護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則,對專利代理人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