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提交進出口許可證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無進出口許可證不得放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在貨物抵達海關監管區域後24小時內裝貨前向海關申報,但海關另有授權的除外。進口貨物收貨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應當收取滯納金。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五條* * *個人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依法向海關申報的,責令補繳關稅,可以並處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
(二)未將進出境運輸工具的到達時間、停留地點或者更換地點通知海關的;
(三)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
(四)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查驗的;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
(六)停留在設立海關地點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
(七)進出境運輸工具從壹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壹個設立海關的地點,未辦理海關手續並經批準,轉道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
(八)進出境運輸工具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或者未向海關辦理手續,擅自兼營或者改為國內運輸的;
(九)因不可抗力,進出境船舶、航空器被迫在境內沒有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拋擲、卸載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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