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貫徹國家和省基本藥物制度和藥品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基本藥物目錄,提出我市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負責醫療設備集中采購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統壹發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組織制定城鄉基層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進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五)制定婦幼保健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組織對提供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六)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制定並實施重大疾病預防控制計劃和策略;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實施重大疾病預防、控制和幹預,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報送。
(七)組織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政策措施,制定並指導實施基本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體系,協調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工作,依法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信息。
(九)組織制定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總體發展規劃,負責中醫藥傳承創新和中西醫結合工作,協調中西醫發展。
(十)指導全市衛生法制宣傳教育和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職業衛生、輻射防護、學校衛生以及公共場所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和非法行醫的打擊,負責愛國衛生和公共場所控煙條例的實施及相關執法監督。
(十壹)組織制定公立醫院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公立醫院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組織制定社會資本參與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和監督民營醫療機構健康規範發展。
(十二)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和醫療質量的政策、規範和標準,實施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制度。負責管理參與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醫療機構。
(十三)組織制定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科學研究,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醫學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組織畢業後醫學教育、繼續醫學教育、衛生技術人員在職培訓、全科醫學教育和醫學科普;負責全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和醫療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四)制定衛生人才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衛生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衛生和衛生援助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五)負責市衛生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市衛生委員會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