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累計繳費年限達到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的,退休後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Ⅱ、住院基本醫療待遇
(1)起付標準和政策範圍內的支付比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和政策內支付比例統壹為:
壹級醫療機構二級醫療機構三級醫療機構
起付標準300元500元700元
報銷比例98%95%90%
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是指在剔除各種政策規定先予支付的費用、超床位費、起付標準、全自費費用、限價材料的超限費用等之後的部分。
參保人在壹個統計年度內多次住院的,以第壹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基數,第二次住院按20%的比例遞減,之後不再遞減。
(2)最高支付限額: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額為6萬元。
(3)參保人因艾滋病病種住院治療的醫療待遇按照洪勞社醫字[2008]17號文執行。
(4)三大目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壹執行《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版)、《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目錄(2011試行版)》。
“三大目錄”相關項目的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如下:
甲類藥品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為10%。
《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目錄(2011試行版)》目錄中甲類項目全部納入職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並按規定支付,乙類項目個人先行自付8%,丙類項目個人先行自付10%。
轉外地住院治療的,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其醫療費用按照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相關規定報銷。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三個月內憑相關證明和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在國內旅行、出差和探親等期間,因突發性疾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在入院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報、登記。同時,需在出院後60個工作日內憑相關證明和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6)、將部分治療性醫院制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將經省級藥品監督部門批準的治療性醫院制劑,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咨詢論證,並充分征求衛生、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的意見,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
《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
洪府廳發[2011]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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