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
1.外商投資興辦獨資、合資、合作生產性企業(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金屬等資源開發項目除外),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農、林、牧企業和設在經濟欠發達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可按第1項規定,經稅務管理機關批準,在以後10年內繼續減按15%至3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第1、2項規定減稅、免稅期滿後,凡企業出口額超過產值70%的,可按照現行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出口創匯高的,報有關部門批準後,還可給予更多優惠。
4、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可按本規定第1、2項減免稅,免稅期滿後,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外商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再投資於本省興辦、擴建的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批準,對再投資部分退還其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如將其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省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批準,對再投資部分退還其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利潤分成再投資於本省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批準,全額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6、外商投資興辦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7年。投資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訊和農業等開發性項目,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企業,10年內免征地方所得稅。
七、外商投資企業自建住房或購買新建住房,自竣工之月起,免征房產稅壹至三年。
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1至3年。
(二)外匯管理和資金籌集
1.鼓勵優先采用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性能、質量符合替代進口要求的產品,進口審批部門應限制此類產品的進口。外商投資企業銷售自產替代進口產品,允許收匯,數額留成。
2、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內不能生產,而我省需要進口的產品訂單,經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批準,可以部分或全部結匯。
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出現困難時,在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相互調劑外匯余缺;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外匯主管部門批準自行調劑外匯解決或進入外匯市場進行調劑。
4、外匯收支暫時有困難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壹定時期內,可以申請用人民幣購買國內產品(國家規定統壹經營的商品除外)出口,所得外匯全部歸企業所有,以解決企業的外匯收支。
5.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短期流動資金和其他必要的借款資金,經開戶銀行審查後,應優先發放貸款。
6、中國銀行貴陽分行、中國人民銀行貴州省分行及其指定的其他銀行,可為外商投資企業開辦現匯抵押貸款業務,貸出人民幣資金。抵押資金可用於流動資金,也可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經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備案,外商投資企業也可直接向境外或港澳地區的銀行、企業借用外匯資金。
(三)場地使用費
外商在我省投資興辦企業,優先提供所需場地,並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1.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免交5年場地使用費。免繳期滿後,按每年每平方米2至3元收取。
2、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依照前款規定免繳場地使用費期滿後,按每年每平方米1至2元的標準收取。
3、在我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經營的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免交場地使用費。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免繳期滿後確實無法繳納場地使用費的,經申請批準,可緩繳或減繳場地使用費。
(四)生產經營
1.對外商投資企業,優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優先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資源、能源、建築材料、生產原料、通訊設施、專業人才和勞動力,優先安排建築、運輸、交通設施;按歸口渠道,所需物資供應與國營企業享受同等價格。
2、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有困難的,省裏可照顧安排壹定比例的內銷。
3、依法維護和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批準的合同、章程和協議,合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不受任何部門的幹涉;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主制定生產經營計劃、收支預算;自主決定利潤分配、出口產品銷售價格;自主設置機構、配備人員、聘用或者解聘職工;自主確定工資標準、形式和獎勵、福利、津貼等制度。
4.
四、外國企業取得的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資金,經稅務機關確認,可以依法匯往境外。
5.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的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由企業向社會公開招聘,也可以從中方合營者推薦的人員中選聘。在本地區招聘不能滿足需要時,可跨地區招聘。
六、本省外商投資企業,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再攤派任何費用。
(五)海關及進出境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其產品出口合同,需進口(含國家限制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原材料、燃料、零配件、組件、配套件的,不再報批免辦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對企業合同實施監管或對進出口合同驗放。免辦進口許可證,海關對進出口合同實施監管。
2、外商合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材料,其中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憑批準的合同直接申領進口許可證;壹般設備、材料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批準合同和進口單證驗放。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批準的合資經營合同範圍內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作合同範圍內經營,自產自用的進口機械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其中,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必須申領進口商品許可證(列入年度計劃的企業可每半年申領壹次);非限制進口的商品,免領進口商品許可證。
4、外國投資者及其從中國境外聘請的技術、管理人員,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頻繁出入中國國境的,可以壹年多次申請出入境證件。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需要到中國境外洽談貿易或者考察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