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若企業未參加醫療統籌(社保),員工報銷的個人醫藥費可以列入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在匯算清繳的時候做納稅調增。
2、若企業已參加醫療統籌(社保),在繳納醫療保險費之外又給員工報銷醫療費用,不能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若已經計入了福利費,則需要在匯算清繳的時候全部做納稅調增。
個人建議
如果是個人看病到醫療保險報銷的藥費,發票擡頭寫個人姓名,如果是公司替工傷的員工買的藥品,發票寫公司名稱,不過壹般情況下,藥費發票擡頭填寫的均是個人姓名。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