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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哄擡物價,公安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經營者哄擡物價的,有以下幾種治安處罰: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儲存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吊銷許可證。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依法應當由其他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外,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二)擾亂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上漲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e) 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在價格上對具有相同交易條款和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歧視; (f) 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在價格上對具有相同交易條款和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歧視; (g) 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以擠出競爭者或壟斷市場,並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為限。價格歧視的;(六)采用高檔或者低檔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的;(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牟取暴利的;(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和有關部門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國家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省屬和副省級區域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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