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失業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繼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後,進壹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進行制度安排。這壹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為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從65438年到0998年,中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了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制度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開始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
處理方法編輯器
具體包括四項,申請人需要提供完整資料的,即時辦理;資料不全的,暫不受理,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哪些資料。詳情如下:
(壹)、申辦保險(增加)通知書
1,提供資料(以下資料需附A4紙原件及復印件):
①18周歲以下人員:戶口簿(戶口簿上所有成員信息必須復印)和身份證(16周歲以下無身份證者無需提供)。
②18以上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戶口本(戶口本上所有成員信息需復印)、身份證、所在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
③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戶口本(戶口本所有成員信息必須復印);《身份證》(復員軍人需提供退役或工作調動證明)。
(4)低保:戶口本、身份證、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2.處理流程:
辦理部門:①居住在惠城區橋西、橋東、江南、江北、龍鳳、河南岸街道辦事處的城鎮居民到惠城區社保局關系股辦理;②在縣城、惠陽區淡水街道辦事處、大亞灣區澳頭街道辦事處居住的城鎮居民,到當地社保局關系單位辦理;③居住在其他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城鎮居民,到當地勞動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辦理。
業務辦理完畢後,經辦人員打印《惠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校對單》,當場交給申請人。如果申請人發現任何錯誤或遺漏,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到經辦部門更正。逾期未辦理的,視為無差錯。
業務受理時間為每月1-24日,當月申報的業務從次月起生效。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壹個社保年度,壹次性繳納壹個社保年度的醫療保險費,每年6月1日至30日壹次性繳納下壹個社保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2)、中標停保(減員)通知
1,提供資料(以下資料需A4紙原件及其復印件):
①就業:憑用人單位證明,簽訂勞動合同。
②出境: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身份證。
③死亡:憑死亡證明或當地派出所有效證明及身份證。
2.處理流程:
經辦部門:到參保人所在的社保局關系單位或勞動保障所。
填表:《惠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增(減)額申請表》壹式兩份。
業務辦理完畢後,經辦人員打印《惠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減員核對表》,當場交給申請人。如果申請人發現任何錯誤或遺漏,請在五個工作日內到經辦部門更正。逾期未辦理的,視為無差錯。
當月25日前申報的業務從次月起生效,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3)、投標信息變更通知
1,提供資料(以下資料需附A4紙原件及復印件):
①戶主姓名或身份證變更:憑戶口本和身份證。
②被保險人姓名或身份證變更:憑身份證。
③變更戶籍地址、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以戶口簿或申請表等相關信息為準。
④繳費標準變更:18周歲以上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2.處理流程:
經辦部門:到參保人所在的社保局關系單位或勞動保障所。
填表:惠州市城鎮居民參保信息更正檢查表壹式兩份。
業務辦理完畢後,經辦人員打印《惠州市城鎮居民參保信息更正核對清單》,當場交給申請人。如有錯漏,請於五個工作日內到經辦部門更正。逾期未辦理的,視為無差錯。
(四)、申辦保險信息打印、咨詢、查詢須知。
1.打印:持戶主身份證到社保局關系單位或參保地勞動保障所,每年7月份打印上壹年度的參保信息。
2、咨詢、查詢:憑參保人的《身份證》到當地社保局關系單位或勞動保障事務所。
(五)、註意事項
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的,應當即時辦理;資料不全的,暫不受理,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哪些資料。
主要差異編輯
與職工醫療保險的區別
第壹,面對不同的人群。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主要面向有工作單位或從事個體經濟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向具有城鎮戶籍且無工作的老年居民、低收入對象、重度殘疾人、學生兒童等城鎮非從業人員;
二是繳費標準和來源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準普遍低於職工醫保,政府在個人繳費的基礎上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待遇標準不同。由於籌資水平較低,城鎮居民醫保的醫療待遇標準略低於職工醫保。
第四,支付要求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定最低繳費年限的,繳費年限達到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退休後無需繳費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醫保不設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納。不交就不享受待遇。
醫療保險補貼編輯
2013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十二五”時期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指出,當前醫改仍面臨壹些突出矛盾和問題,特別是體制性、結構性問題等深層次矛盾尚未解決。我們必須進壹步加強組織領導,把改革推向深入。
會議說,“十二五”期間,要以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重點,在三個方面取得重點突破:
第壹,加快完善全民醫保體系。鞏固和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重點覆蓋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府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三項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達到75%左右。改革和完善醫療保險支付和醫療救助制度。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
二是鞏固和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逐步擴大到村衛生室和民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繼續支持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養全科醫生1.5萬人以上。
第三,積極推進公立醫院改革。深化補償機制改革,打破“以藥養醫”機制,推進醫藥分開和管理分開。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規範診療行為,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2015年,要實現縣級公立醫院階段性改革目標,全面推開城市公立醫院改革。
2014
2014年4月25日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獲悉,我國將進壹步提高城鎮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2014年人均不低於320元,個人繳費標準相應調整。[1]
2015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2015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指出,2015年度各級財政對居民醫保的補助標準在2014的基礎上增加60元,達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財政按照原比例補貼基數120元,按照西部地區80%、中部地區60%的比例補貼增加的260元,按照壹定比例補貼東部省份。同時,為了平衡政府和個人的責任,應建立可持續的籌資機制。2015年居民人均繳費不低於2014年的90元,增加30元達到人均繳費不低於120元。[2]
實施案例編輯
從2015年度起,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也將執行新標準。這是自2011以來,北京首次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3]
其中,學生和兒童個人繳費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60元;城鎮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調整為360元。失業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調整為660元,失業殘疾居民和7-10級殘疾軍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調整為360元。[3]
2015年城鎮居民醫保的參保繳費時間為2014年9月10至165438+10月底。參保居民應按新標準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足額準備參保繳費資金。[3]
目前居民醫保門診報銷政策要求連續參保1年以上。如果不按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可能會斷供,影響參保人下壹年度的門診報銷。[3]
依法編輯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7]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體系。從65438年到0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隨後啟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目前還沒有主要針對城鎮非從業居民的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為了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制度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開始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壹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統籌規劃,規範引導,穩步推進。
目標原則
(1)試點目標。2007年,有壹篇文章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2008年選擇兩到三個城市啟動試點,試點範圍擴大,目標2009年達到80%以上的試點城市,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所有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範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2)試點原則。試點工作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非從業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願;明確中央和地方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的銜接。
保險範圍和融資水平
(3)保險範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覆蓋的中小學校(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兒童及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4)融資水平。試點城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成年人、未成年人等不同群體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綜合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當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掛鉤機制。
(五)繳費和補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補貼職工家庭的參保繳費。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按每年人均不低於4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按人均20元的標準對中西部地區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保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按人均不低於10元給予補貼,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5元給予補貼;對其他低保戶、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參保繳費的困難居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於人均6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中央財政將參照新農合補助辦法,對東部地區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貼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確定,補貼資金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六)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參保居民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低支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改進支付方式,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探索適合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支付方式,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贈等方式解決。[4]
(7)組織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管理服務體系,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實際,進壹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要探索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機關、參保居民、社會組織和醫療服務機構代表組成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和運行的監督。建立醫療保險專業技術標準組織和專家咨詢組織,完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專業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根據醫療保險發展的需要,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8)資金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壹管理,單獨核算。試點城市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探索建立和完善基金風險防範和調節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9)服務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具體辦法由試點城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範圍。通過定點服務協議的訂立和履行,規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居民參保和醫療費用報銷;明確醫療費用結算方式,按規定及時與醫療機構結算。加強醫療費用管理,探索建立醫保管理服務獎懲機制。積極推進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和總額預付,探索協議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方式。
(十)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作用。整合、升級、拓寬城市社區服務機構功能,加強社區服務平臺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工作。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對參保居民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應適當提高醫保基金支付比例。
(十壹)繼續完善醫療保障體系。進壹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通過多種方式就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壹步規範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加強醫療服務管理。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壹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體系。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做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十二)推進醫藥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醫療衛生、藥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制度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健康產業標準體系,加強醫療服務和藥品市場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健全臨床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藥規範、入院標準等技術標準。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藥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探索在有條件的地區對參保居民實行分級醫療。
(十三)建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問題,就重大問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和建議。
(十四)選擇確定試點城市。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選擇2至3個試點城市,報部際聯席會議批準。試點城市試點實施方案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教育、藥品監督、中醫藥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加快各項配套改革。動員全社會力量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有力支持,保障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十六)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規定的試點目標任務、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驟,統籌規劃,積極穩妥推進本行政區域的試點工作。試點城市要在充分調研、精打細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已經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城市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進壹步探索更加符合實際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機制。
(十七)做好輿論宣傳。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壹項政策性強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意義、基本原則、方針政策的宣傳,加強對試點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的總結推廣,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試點工作成為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實踐。
各地要註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解決辦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國務院2007年7月10日[4]
參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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