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費和交通費報銷;
即在醫保或大病保險範圍內住院、門診報銷後,自費和交通費不計免賠,報銷比例為50%,每年最高報銷50萬元。每年最高報銷額度為 5000 萬元。
2、藥品及部分材料自付費用報銷範圍
在定點醫院發生的治療所需的合理自費藥品費用,包括醫保內外藥品(不含浙江省大病保險特藥費用)、血液透析器、血液濾過器、人工關節材料等,可按50%比例報銷,不計免賠額。醫保報銷後,扣除1萬免賠額後,剩余部分按60%報銷,異地就醫按50%報銷,壹年最高報銷50萬元;
3.高額自購藥品費用保障
包含20種特定藥品,被保險人在扣除1萬免賠額後,責任範圍內的藥品費用報銷60%,壹年最高報銷5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三條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負擔相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實行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均應承擔相應的管理和經濟責任 第四條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按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本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二十二條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暫由用人單位建立和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業務指導,條件成熟時,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壹建立和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參保人員及自費人員的個人賬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管理。離休人員退休前不建立個人賬戶,退休後個人賬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