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從事采礦、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壹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其他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和危險程度適時組織演練。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或者可能構成嚴重危害社會的緊急情況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立即依法向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辦公室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時,應當根據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其他事故。
第四十壹條生產安全事故由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和幹涉事故的調查處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