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壹、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診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應當立即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報告的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銷毀有關證據。
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事故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第七十三條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調查事故責任,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七十四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第七十五條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除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外,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