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馬多是第二類精神藥品,具有毒品和毒品的雙重屬性,所以販賣曲馬多不壹定屬於販賣毒品。賣給毒販和吸毒人員時,就起到了曲馬多的毒品屬性。此時屬於販毒。如果最終流向患者,充分發揮曲馬多的醫療作用,此時曲馬多不屬於毒品,不構成毒品犯罪。
壹、藥物條件:
1.肇事者經相關部門專業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體內含有毒品;
2.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吸食毒品的;
3.行為人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其吸食過毒品。戒斷反應是指停用藥物或減少劑量或使用拮抗劑占據受體後出現的壹種特殊的心理綜合征。
二、藥物使用判斷程序:
1.對吸毒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戒毒人員需要實施強制戒毒的,強制戒毒決定應當在戒毒人員進入辦公室前交給本人。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的家屬、單位和當地公安派出所。
3、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自入境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後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可以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實際強制戒毒期限連續不得超過壹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1)可卡因50克以上;
(2)3,4-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嗎啡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的;
(3)芬太尼125g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的;
(五)十毫克以上的二氫埃托啡;
(6)哌替啶(杜冷丁)250克以上;
(七)氯胺酮500克以上的;
(八)美沙酮壹公斤以上的;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麻油五公斤、大麻脂十公斤、大麻葉壹百五十公斤以上和大麻煙;
(十壹)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公斤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公斤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草壹百公斤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公斤以上;
(15)250公斤以上的巴比妥、苯巴比妥、咖啡因鈉和尼美泮;
(16)500公斤以上的氯唑唑、艾司唑侖、地西泮、溴地西泮;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大量毒品。
將國家指定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用於毒品犯罪的,應當根據毒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確定涉案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