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藥店坑了找食藥監局進行舉報,具體原因如下:
1、藥店違規壹般是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銷售假藥、銷售劣藥、藥品價格違規、或者醫保卡刷卡違規等,都可以向食藥監局舉報;
2、舉報藥店還可播打12331舉報,12331是國家食藥監局在2011年12月印發的相關要求各地開通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電話;
3、除電話外,單位、個人可通過信件、互聯網、傳真、走訪、手機短信等方式,向食藥監局反映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以及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國家食藥監局的負責職能如下: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壹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藥品標準體系、質量管理規範,優化藥品註冊和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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