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健康證明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指定部門提出申請,並簽訂遵守食品安全法規規定、合法經營承諾書。合法經營承諾書。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指定部門核實後報轄區城管部門,轄區城管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根據攤位數量采取順序排序或搖號的方式確定經營者並登記造冊,發放食品攤販登記證。
對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失地農民、低保戶、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應優先辦理食品攤販登記證。
(三)申請人取得食品攤販登記證後,應當在指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四)食品攤販登記證核發後十個工作日內,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登記信息書面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擴展資料
第七條 本市城市管理嚴禁區域內禁止設置臨時食品攤販攤點。
本市城市管理嚴控區域內設置食品攤販臨時攤點,應當充分利用空閑的建築工地、廠房等空閑場地和市場早晚之間的時間設置攤點為主,原則上不得在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上設置。確需設置的,要嚴格控制數量和規模。
本市城市管理和疏導區域內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食品攤販臨時攤點,應當符合本規定和城市市容環境、容貌秩序管理標準,不影響交通,不占用盲道,不影響群眾工作和休息。其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避開黨政機關所在地和居民住宅樓;
(二)中小學校門外道路兩側100米以外;
(三)周邊200米範圍內餐飲商戶不超過20家;
(四)距主幹道交叉口不少於50米;
(五)與垃圾堆放點等汙染源保持密切的安全距離。
食品法律法規中心-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臨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