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時限如下:
1、惡性腫瘤,每5年進行壹次資格復審,臨床治愈的惡性腫瘤不再納入特病管理;
2、腦血管意外,期限為發病之日起2年;
3、肺結核,期限為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傷殘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五)生活費;
(六)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