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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術語解釋

知識產權(IPR):對人們在創造、發明和設計方面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法律權利。

知識產權是 "基於創造性成果和依法產生的工商業標記而享有的權利的總稱"。知識產權的三大類型是版權、專利和商標。其中,專利和商標又統稱為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的英文是 "intellectual property",也可譯為知識產權、知識財產或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表面上被理解為 "知識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定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信息,而信息是無體的、自由流動的。

作為信息的知識壹旦傳播出去,提供信息的人就不能獨占它。那麽,這些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在法律意義上就不能成為信息創造者的財產。

相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創造了壹種前所未有的財產權形式,授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使用和轉讓智力成果的專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典》第123條規定: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對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1)作品;2)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商標;4)地理標誌;5)商業秘密;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7)植物新品種;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法律特征:

1、客體具有非物質性: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是無體的,必須依賴壹定的物質載體存在。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所承載或體現的物質載體是非物質成果。

2、特定專有性:

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他人不得實施的由知識產權權利人排他性支配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

3、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大多數知識產權都有壹定的保護期限,壹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到保護。創造性成果會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人可以利用的公共**** 資源;商標註冊也具有法定時間的效力,期限屆滿權利人不再續展註冊,也會進入公有領域。

4、地域性:

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議的特別規定,知識產權的效力僅限於本國領土內,原因在於知識產權是壹種法定權利,也是壹個國家公**** 政策的產物,它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才能存在、而其權利範圍和權利內容完全取決於本國法律的規定,各國對知識產權的取得和保護的規定也不完全相同,因此,除版權外,壹國的知識產權不可能自動獲得他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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