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特殊性決定了采取嚴格管理措施的必要性,世界各國普遍實現了藥品立法,以法管藥。在我國,《藥品管理法》於1987年7月1日開始施行。這是建國以來,我國第壹部藥品管理法規。使我國進入以法管藥的法制化的階段。
通常把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稱為藥政管理,或為藥事管理,是國家醫藥衛生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能,也是醫院管理者,藥學部(科)的重要管理職能。尤其在當前,只靠醫院外部監督是不夠的,醫院內部的藥品監督更為重要。藥事管理應遵循如下原則:
(壹)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 藥品是防病治病的物質基礎,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是藥事管理工作的宗旨,也是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目的。因此,必須以神經效益為最高準則。
(二)質量第壹的原則 藥品的特殊性,決定了必須最大限度地保證藥品質量,質量是壹個嚴肅的原則問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藥品質量,必須實行包括國家、地方、醫院、生產、經營各個部門聯合協作的全面的監督管理。
(三)法制化與科學化高度統壹的原則 隨著社會政治的法制化,藥品管理也必須立法,但藥品聽監督管理,必須依靠科學的管理方法和現代先進科學技術的應用。從壹定意義上講,《藥品管理法》是把對藥品的嚴格的科學監督管理手段予以法律化。法律監督和科學技術相結合使藥品質量有了可靠的保證。
(四)專業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為加強對藥品的監督管理,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了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專業的藥品監督管理。在藥品生產、經營和醫療單位設立藥品質檢科(或室),開展自檢活動。同時還設立群眾性的藥品質量監督,聘請專、兼職監督員、檢查員,開展監督工作。這種專業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管理制度,正在發揮並將繼續發揮其社會和經濟效益。我院幾年來,堅持在藥學人員、醫護人員中設立兼職藥品監督員,負責藥品質量和不良反應的監督、監測、登記、報告工作,為安全用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