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統籌地區壹職工發生住院醫療費20000元,其中藥品費用7000元,分別是甲類藥品5000元,乙類藥品1000元,非《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1000元。則該職工住院醫療費用支付辦法如下:
(1)非《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1000元,由該職工全部自付;
(2)乙類藥品費用1000元,由該職工首先自付20%,即200元;
(3)甲類藥品費用5000元和乙類藥品費用的80%(即800元),***5800元與其他應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壹起,按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費用報銷規定予以支付。
門診使用時,都可以用卡上的醫保個人賬戶支付。
住院使用時,乙類藥品與其他乙類費用,參保人結算時,乙類先自付10%後,和甲類費用壹起算基本醫療費用,超過醫院門檻費的部分壹起享受統籌支付比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百分之八十幾,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百分之四五十)。
簡單地說,乙類費用在住院時,自己出錢多壹些。醫保住院報銷——自費除開,乙類費用先自付10%後,超過門檻費的部分,就可以“報銷”百分之八十幾了(職保)。不是妳墊付現金以後憑票據報銷,而是在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時,出具醫保卡,讓統壹的醫保結算系統讀取參保人資料,辦理住院號,在出院結算時,醫保系統就不收取妳“該報銷的”部分——統籌支付部分。
基本藥物納入醫保甲類目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9年11月30日正式發布2009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治療性藥品全部納入《藥品目錄》甲類部分。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是基本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管理的壹項重要標準,原勞動保障部先後在2000年和2004年發布了兩版藥品目錄,兩版藥品目錄在全國各地得到了普遍執行,保障了參保人員的基本用藥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