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通過網絡結識了身在美國的華人林某(已被美國警方羈押),兩人通過網絡聊天,約定由林某從境外將槍支、子彈通過物流公司從美國發往王某所在的T市,後王某根據買家聯系地址將槍彈快遞至買家。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間,王某向買家,家***提供槍支48支,子彈4500余發。涉案的張某,李某等多名買家“愛好”槍彈,因為收藏而購買。經鑒定,查獲的槍支,具有殺傷力,子彈亦為有效子彈。
經查,買家張某為國有醫院醫生,多次利用開高價藥處方,收受醫藥代表趙某(在逃)回扣(實查金額為100萬元)。後張某升任醫院院長時,更是長期接受趙某財物(實查金額為200萬元),趙某利用張某的信任,與該醫院簽訂價值500萬元醫療器械合同,故意將已被淘汰的器械當成進口醫療器械賣給該醫院,張某在簽訂合同,亦未認真審查合同,查驗樣品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
買家李某為某塔園公司經理,開發、銷售塔位(用於殯葬)。李某將塔位分為使用型和投資型兩種,承諾購買投資型的塔為兩年後可以更名和退單,並不定期提高塔位的銷售價格,吸引眾多群眾購買,從2010年至2015年,塔園公司大肆宣傳塔位的投資價值,違反國家公墓銷售規定,面向4334人銷售投資型塔,未涉及未退金額7192萬元。
經查,王某還以萬家公司的名義經營有償討債業務。2012年,王某接受秦某的委托,向陳某追討230萬元欠款,雙方簽訂合同,約定以收回欠款的20%作為報酬。隨後陳某歸還秦某50萬元,秦某按約支付給王某10萬元報酬。經國家經貿委曾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通知(國經貿綜合2000568號),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該通知未以國務院名義發布。
問題
1、王某向買家提供槍支、彈藥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王某與境外的林某***謀,接受非法郵寄入境的槍支彈藥,並轉寄給槍支彈藥的實際購買人,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應當數罪並罰。
2、張某,李某等買家購買槍支彈藥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麽?
張某,李某等買家以收藏為目的購買槍支彈藥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行為人只要實施買進和賣出的任何壹種行為,都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
3、張某收受醫藥代表300萬元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處方權是壹種技術性權利,因此張醫生收受100萬元回扣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是,利用擔任院長的職務來收受200萬元賄賂的行為,利用的則是公***事務管理的權利,所以還構成受賄罪。
4、張某簽訂醫療器械合同,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該如何處理?為什麽?
張醫生在簽定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簽定合同失職被騙罪。
5、李某銷售塔為吸納資金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麽?
李某違反國家公墓銷售規定,銷售投資型公募,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6、王某經營有償討債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為什麽?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發布的通知,不屬於刑法中所稱的國家規定,因此王某經營有償討債業務,不構成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