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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2006)

壹、第2.1.3條修改為:“在省政府辦公廳內設海南省應急管理辦公室,加掛海南省專項應急指揮聯動中心的牌子,增加辦公廳應急管理的職能。應急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壹)督促落實省突發公***事件應急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和指示;

(二)擬訂或者組織和實施擬訂政府應對突發公***事件的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

(三)督促檢查政府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執行情況,並給予指導;

(四)督促檢查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專業機構的突發公***事件監測、預警工作情況,並給予指導;

(五)匯總有關突發公***事件的各種重要信息,進行綜合分析,並提出建議;

(六)承擔本級政府突發公***事件統壹信息系統、應急指揮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監督檢查、協調指導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

(八)組織制訂安全常識、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計劃和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演練計劃,報省政府批準後督促落實;

(九)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明確指揮部人員和相關部門在處置突發公***事件工作中的職責;

(十)省突發公***事件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二、增加壹條作為2.4:“部門應急直接責任分工

省公安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涉及公***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

2.人質綁架;

3.化學、生物、放射性和有毒物質造成的危機事件;

4.火災;

5.爆炸及爆炸物恐嚇;

6.計算機病毒攻擊;

7.道路交通事故;

8.恐怖襲擊事件;

9.劫機事件;

10.人為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

11.異常天氣(臺風、暴雨、濃霧)條件下的公***秩序;

12.事故災難;

13.災害現場安全控制、交通管制、圍觀人群疏散和控制;

14.群體性突發事件以及公***場所密集人群騷動、擁擠、踩踏事故等。

省外事僑務辦公室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涉外、涉僑突發事件,各類突發事件中涉外、涉僑事務的處理。

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核事故、核輻射事故,放射性汙染物事故,危險廢棄物汙染事故,礦產資源開發不當造成的事故和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區域、流域性惡性水汙染、環境汙染、大氣汙染等生態破壞事故等;

2.海洋環境汙染事故(海岸工程和陸源汙染)。

省農業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農作物自然及生態災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事件、畜禽傳染病疫情,農作物疫情,涉及農業有害生物侵入事件。

海南海事局(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海洋環境汙染(船舶和港口海域汙染);

2.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沈沒事故,油類物質和危險化學品水上泄漏事故,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件的海上搜尋救助、打撈。

省交通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因氣象災害、火山、破壞性地震、地質災害以及危化品運輸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幹線公路癱瘓處置和修復,公路交通、內河水路交通處置;

2.車站線路異常人群擁擠事故處置;應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省水務局(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水旱災害,臺風、冰雹等氣象災害,水電開發造成的地質災害、環境生態災害,城市供水、排水系統事故,河流和水庫水位監測、預警和水庫大壩的緊急修復。

省衛生廳(省疾病控制中心)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傳染病疫情;群體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患;

2.食品安全事故、職業中毒和其他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衛生事件,以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受害人群和地區緊急醫療救助、衛生防疫、衛生環境控制、醫院準備、屍體消毒處理等。

省通信管理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通信網絡事故、互聯網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地面、海底通信線路和設施事故,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公***或特種(衛星電話、移動機站等)通信保障。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油氣田事故,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及儲運事故、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2.因氣象災害、火山、破壞性地震、地質災害以及危化品運輸交通事故造成的鐵路癱瘓處置和修復,鐵道列車運行和線路事故的處置。

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涉及人事勞動保障方面的群體性事故。

省民族宗教事務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涉及宗教方面的群體性事件。

省紅十字會(紅新月會)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災難事故、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支援,救助難民和賑濟災民,開展募捐工作。

省郵政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涉及郵政應急事件以及應急處置中的郵政協助。

省教育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涉及學校的突發事件處置;緊急狀態下的兒童保障和學校上課恢復措施。

省糧食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糧食市場告急,糧食脫銷,群眾集中購糧事件;

2.實施糧食調運和加工、糧情監測等措施;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中受災居民的糧食保障等。

省消防局(省公安消防總隊)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火災撲救、遇險人員和有限空間人員營救。

省新聞辦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歸口管理本行政區緊急狀態下的新聞報道工作;

2.提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新聞報道意見;做好本行政區緊急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

3.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報道工作。

民航海南安監辦(美蘭機場、鳳凰機場)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空難,航空器、機場事故,大量航班延誤造成人群聚集事件,以及應急航空運輸保障。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物資及產品生產的質量監督,食品質量安全事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緊急狀態下的市場秩序監管和流通商品質量監管。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緊急狀態下的食品、藥品監管;

2.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緊急生產、儲備、采購、調度;

3.因藥品和醫療器械事故引發的群體事件。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事故;大型文藝演出、大型體育賽事及群眾體育活動引發的停演、停賽等。

省信訪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信訪引發的群體性上訪事件。

省地震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地震災害,火山爆發的預防、預報,以及災害現場應急救援保障。

省林業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森林火災,野生動植物災害,涉及林業外來有害生物侵害事件。

省金融辦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暴發區域性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

2.因兌付和金融機構撤銷(關閉)以及上市公司暫停和終止上市引發的債權人、股民恐慌擠兌事件;

3.金融機構重大被盜、被搶事件和特大詐騙事件;

4.支付清算計算機系統事故的危機處置;發行庫、發行基金調運、供應危機和金融機構大面積支付危機的處置。

省建設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建築物倒塌和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氣系統事故和城市橋梁事故的處置和修復。

省海洋與漁業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風暴潮、海浪、海嘯等海洋災害的預報、預警;

2.赤潮災害防治;海洋環境汙染事故(漁船及漁業水域汙染、海洋工程和海洋傾倒汙染),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

省發展與改革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電網停電事故,以及應急電力供應保障;

2.煤電油運綜合協調;應急物資(專用、通用物資)以及基本生產生活資料的緊急生產、儲備、采購、征用、調度;

3.制定恢復重建經濟政策,制定市場監控、價格緊急措施和非常措施等。

省商務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保障,緊急進口事項。

省財政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將省級負擔的應急資金列入部門預算(日常應急管理費用、預案編制修訂審查費用和預案大型演練費用等);大型綜合演練單獨按項目預算安排,壹般演練在正常工作經費中列支。將省級負擔的應急準備金在省長預備費和救災資金中列支。

2.費用的緊急撥付(救援隊伍啟動費用、現場救援費用、緊急生產啟動費用、應急設備物資調運準備金、征用非政府設備物補償金和賠償金、受災居民傷病醫治、生活補助金等)。

省氣象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氣象災害預報、預警。

省民政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受害人群飲用水和食品、糧食等救助;

2.避難場所的準備和確定;

3.帳篷調配和臨時房屋的征用;屍體處理。

省科技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重大應急技術規劃,組織緊急攻關、技術咨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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