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範圍。
(二)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
(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
第三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壹)《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規定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
(二)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3)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四)應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醫療費用。
(五)出國就醫的醫療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福利
第三十九條門診醫療。個人賬戶可以支付以下項目,超支部分自理:
(壹)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門診特殊慢性病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及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二)為預防疾病和接種疫苗而購買和註射疫苗(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霍亂疫苗、狂犬病疫苗、結核病疫苗、流感疫苗等)的費用。,按規定免費的除外)。
(三)購買體溫計、血糖試紙、血壓計、輪椅的費用,以及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的費用。
(四)直系親屬在同壹統籌地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支付的費用。
(五)掛號費、近視矯正費、清潔費、配鏡費、假牙費、假眼費、假肢費、復印費、圖文報告費、煎藥費。
(六)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的個人繳費部分(個人賬戶不足壹個繳費額度的,不能從個人賬戶中支付)。
(七)大額醫療費用、大病醫療救助保險(含商業保險)等補充醫療保險中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壹辦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直接從個人賬戶中扣除尚未支付的零散退休人員,統壹參與大額醫療費用統籌。
第四十條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
(1)疾病範圍。確定冠心病等21疾病為門診特殊慢性病。詳見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處理表。
(2)申報程序。個人持門診病歷、檢查報告、化驗單等材料到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處(科)申報。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處(科)進行初審匯總後,將數據移交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季度組織醫療專家審核1次,自被認定為門診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門診特殊慢性病實行治療資格年審制度,治療定點醫療機構固定壹年。
(3)治療標準。經批準享受門診特殊慢性病(含兩種以上疾病)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門診特殊慢性病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70%,退休人員支付75%。統籌基金最低支付標準為100元/人/月,從統籌基金總支付額中扣除。
(4)最高支付限額。每個病種實行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詳見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處理表。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支付。
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表
(五)門診特殊慢性病用藥範圍由自治區統壹制定。
(六)門診特殊慢性病治療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合並計算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第四十壹條門診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
(1)支付範圍。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單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
(2)審批管理。參保人員門診需要特殊檢查治療,單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醫療服務項目,由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科)批準;單價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醫療服務項目,由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處(科)審核,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3)繳費比例。門診特殊檢查、特殊治療費用,在職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70%,退休人員支付75%。
第四十二條急救醫療。急診觀察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點醫療機構急診觀察室進行的醫學治療。
(壹)被保險人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緊急觀察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的住院醫療比例支付。三、二、壹級定點醫療機構個人每次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從統籌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
(二)急診觀察治療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合並計算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第四十三條住院醫療。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方式分擔支付。
(壹)床位費支付標準。床位費由統籌基金支付30元/床日。床位費低於標準的,按實際人數支付,高於標準的部分由個人支付。
(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實行共擔。詳見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攤支付表。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支付表
(三)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年內首次住院的,三級、二級、壹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個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個人每次統籌基金最低起付標準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從統籌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符合轉診、轉院條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往北部灣經濟區外、自治區外或自治區外發生的醫療費用,分別在上表規定的基礎上降低5%和10%;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下降10%和15%。
(4)家庭病床。家庭病床適用於惡性腫瘤晚期、心腦血管疾病所致癱瘓、骨折或骨關節損傷、行動不便、長期臥床不起的參保患者,或患有慢性疾病、需要持續治療的70歲以上老年人。符合住院條件且因住院困難適合家庭治療的,可以書面申請家庭病床,經具有開設家庭病床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審核並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後方可設立。並納入服務協議考核範圍。
參保人員符合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家庭病床醫療費用,按照住院醫療的規定比例支付。三、二、壹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個人每次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從統籌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實行定額結算,符合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控制在每人每天150元以內。家庭病床每個治療周期不得超過90天,確需繼續治療的患者應當重新申請。在限額內據實結算費用的,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五)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參保個人在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統計部門新公布的廣西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過建立大額醫療費用統籌來解決。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六)跨年度住院醫療費用結算。以出院結算時間確定結算年份。
(七)藥品出院管理。被保險人急性疾病出院不超過7天,慢性疾病不超過14天。
(8)自費藥品和項目管理。定點醫療機構使用自費藥品和診療項目發生的費用不得超過住院總費用的5%。
(9)療程。被保險人長期住院的,每90天視為壹次住院。被保險人在急診觀察室治療後直接住院的,住院時間從住進觀察室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凡符合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建立個人賬戶,享受門診、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特殊檢查、門診特殊待遇和住院醫療待遇。
第四十五條被判處服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六條服刑前已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出獄後繼續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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