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張、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棄藥品、廢農藥、廢油漆、廢棄日用化學品及其容器、廢水、廢銀制品等。
(c)廚余,是指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腐肉、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易腐爛的生活垃圾,並根據廚余產生的場所不同分為家庭、餐飲、農貿市場等、
(四)餐廚垃圾,指家庭餐廚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餐廚垃圾;
(五)餐廚廢棄物,指直接或潛在危害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的廢棄物。p>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混合性、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包括壹次性尿布、餐巾紙、煙頭、清掃汙泥以及家庭產生的花草、樹葉等。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回收利用及其保障和監督活動。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城鄉壹體、全民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社會化服務體系。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循環利用、設施建設和管理運行的政策措施,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統稱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監督指導和檢查考核,對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教育、綜合執法監督、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農村集中居住區應當建立城鄉壹體化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方式,采取就近就地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置生活垃圾。第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定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宣傳教育,強化單位和個人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要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輿論監督,普及相關知識,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
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傳教育基地。第十壹條 鼓勵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示範、監督等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企業、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和服務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