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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稅費服務和征收管理保障辦法

浙江省稅費服務和征收管理保障辦法 (2022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號公布,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 總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稅費服務工作,強化征管合力,保護納稅人和繳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國家《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為加強納稅服務工作,強化征管協作,保障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推動高質量發展和***同富示範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稅務總局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政府非稅收入服務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稅務機關包括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稽查局和稅務代理機構。

第三條 我省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機構)常態化、制度化的數據 **** 享協調機制,構建政府主導、稅務是責任主體、部門協同、社會**** 治理的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新格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征收管理協調機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保障措施。按照財務管理制度,保障必要的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負責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工作。

稅務機關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提供稅費征收管理協作的,應當事先約定協作內容。

第六條 納稅人、繳費人應當誠信納稅,自覺維護稅費征收管理秩序,依法享有稅費減免、緩繳、退還的權利。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加強行業引導和自律,反映行業和會員的涉稅訴求,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涉稅信息咨詢、權益保障等服務。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收爭議調處機制,及時有效化解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爭議。

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參與縣(市、區)設立的社會治理中心規範化建設,有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進駐社會治理中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稅費服務和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納稅服務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做好下列政策服務:

(壹)宣傳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普及稅收知識;

(二)建立政務公開制度,依法公開稅收政策、納稅程序、服務規範、權利救濟等內容;

(三)建立公共服務體系。

(三)通過辦稅平臺等渠道及時向納稅人、繳費人傳達有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和退稅、退費提醒信息,引導和幫助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稅收政策和服務事項。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建立健全稅費優惠政策便捷享受機制,提高稅費優惠政策執行效率,準確落實稅費優惠政策,確保納稅人和繳費人充分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壹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開展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利用已掌握的納稅申報信息、財務會計信息、第三方涉稅信息等,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等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

稅務機關應當為有需求的市場主體提供國際稅收政策指引,提示市場主體防範涉外稅收風險。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互聯網、電話等現場和非現場方式,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納稅、繳費咨詢服務,組織納稅、繳費申報和稅收優惠政策無償使用培訓,提高納稅人、繳費人依法納稅、繳費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推廣應用電子發票,建立與電子發票相匹配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開具和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衛生計生、醫保、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會計憑證電子報銷、會計核算、檔案歸檔等工作,引導納稅人提升財務管理和會計檔案管理電子化水平。

第十四條 省稅務機關應當建立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應用效率高的智慧稅務系統,完善涉稅數據**** 享目錄清單,健全涉稅數據交換機制,發揮涉稅數據在經濟運行管理、經濟風險防範等方面的作用。

稅務機關應當推進涉稅數據匯聚對接,推廣應用智能辦稅,完善稅費繳納行為數字化智能管理,提升稅費征管能力,減輕納稅人和繳費人負擔。

第十五條涉稅收費****,享受實行數據目錄管理。稅務機關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市場監管、醫療保險等部門和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托壹體化智能公共**** 數據平臺,***與協議約定的涉稅涉費數據***享範圍,***享內容、數據格式、更新頻率、***享內容 數據格式、更新頻率、**** 享具體規則。

稅務機關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因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對目錄範圍以外的涉稅數據,或者臨時性、偶發性涉稅數據,可以協商確定數據交換方式。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托壹體化智能公共**** 數據平臺,建立職責明確、流程順暢、約束有力、便捷高效的稅收征管機制,實現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 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組織***享的涉稅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對涉稅、收費數據的采集、交換、使用和存儲采取安全措施,執行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涉稅、收費數據,不得將涉稅、收費數據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以外的目的。

涉及個人的稅費數據的收集應限制在實現處理目的所需的最小範圍內,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的範圍和限度。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不斷改進稅費服務,優化繳退稅服務流程,推廣稅費業務網上辦理和移動終端,提高稅費服務便利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稅務機關應當為老年人、殘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納稅人和繳費人提供預約服務、協助服務、延時服務以及其他必要的辦稅繳費便利。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銀稅互動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完善基於稅費繳納信息的中小企業信貸機制,提高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 支持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加強稅費專業服務規範化建設,提升稅費專業服務能力,為納稅人和繳費人提供規範化、專業化、個性化的優質稅費服務。

第三章 征管協調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稅收征收管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征、預征或者減征、免征、緩征稅款,不得截留、占用、挪用稅收收入,並及時、準確地使用稅收保全措施。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征收社會保險費和政府非稅收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加強對稅費申報、稅收優惠、委托代征、繳款入庫、行政強制、破產註銷、違法行為查處和爭議救濟等稅費征管環節的協調。

稅務機關因稅費征收管理需要,請求同級有關部門和機構提供協助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因履行職責等需要,要求同級稅務機關提供協助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協助。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因稅收征收管理、案件辦理等需要,可以向公安機關查詢納稅人、繳款人等涉稅人員身份信息,登記境內居住的流動人口出入境記錄等信息,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檢驗手續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實車輛購置稅、車船稅或者免稅信息,辦理相關手續。

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欠繳稅款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根據稅務機關開展資源稅、環境保護稅、耕地占用稅等特定稅種征收管理的需要,提請稅務機關對涉稅事項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憑耕地占用稅納稅或免稅資料及其他有關文件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二十五條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衛生、醫療保險等部門和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的管理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以及未滿3周歲嬰幼兒等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信息。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統計等部門,根據稅務機關確認的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收優惠以及稅費征收管理等需要,協助稅務機關開展稅源核查,確定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或出具專業意見的,協助稅務機關開展稅源核查,確定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或出具專業意見。

稅務機關發現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繳費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或申報信息異常,要求核實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及時出具核實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查驗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相關的完稅、減免稅等相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未按照規定繳納其他相關稅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反饋相關信息。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與不動產登記機構****,享受不動產轉移登記有關完稅、免稅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個人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應當查驗股權交易相關納稅資料;查驗結果或者查驗結果異常的,應當告知納稅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並將相關資料反饋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納稅信息。

第二十八條 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受理相關註銷登記申請時,應當依法查驗完稅證明或者註銷稅務登記;逾期未提供的,應當建議其先行領取完稅證明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與民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享有註銷稅務登記信息和清稅信息。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務賬戶、存款等信息,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發出生效的行政決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期間,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受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事項。

稅務機關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負有扣繳義務的不動產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發出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第三十壹條 人力社保、醫療保險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稅務機關有關規定交互***享受社會保險費數據。人力社保、醫療保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水利、人防、林業等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征收政府非稅收入,向稅務機關提供繳款項目、繳款人、開票依據、應繳金額、限繳日期等信息,通知繳款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非稅收入申報,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催繳工作。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納稅人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政府非稅收入。

稅務機關應當向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水利、人防、林業等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反饋有關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的詳細信息。

第三十三條 稅務部門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收收入征管數據,以及相關政策執行、測算、分析、趨勢分析等情況,為財政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提供依據。財政部門應當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預算收入執行情況,支持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與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稅費征收和民事執行司法協作機制,在不動產定向查詢、不動產處置稅費征收、被執行人歷史欠稅清償和稅費扣劃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債權申報通知後,應當依法對破產企業欠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險部門等有關部門,確定破產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稅務機關征收的非稅收入及其滯納金(欠款)、罰款,依法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

破產管理人憑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後,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暫時解除非正常戶的破產、註銷稅務登記,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險部門申請註銷社會保險登記。稅務機關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險部門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和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破產管理人為履行合同、處置財產或者繼續經營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納稅人名義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納稅公**** 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實施納稅信用管理,進行納稅信用分類,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依法實施納稅信用激勵和懲戒。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提請有關部門和組織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費服務和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執行涉稅收費數據保密規定泄露涉稅收費數據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涉稅收費數據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涉稅數據或者不履行稅費征管協查義務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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