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壹)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
藥品,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歷來十分重視對藥品生產、流通的監督管理。為了保證藥品質量,提高藥品療效,保障人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國家制定了壹系列法律、法規,對藥品的生產、銷售及其監督管理都作了詳細的規定。1384年9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藥品管理法》,這是我國第壹部比較完整、比較系統、比較集中的藥品管理的專門法典。1985 年 4 月,國家醫藥管理局發布了《關於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的暫行規定》。同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鑒於多地發現制販假藥等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動,聯合下發了《關於緊急嚴厲打擊制販假藥、......和其他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動的通知》。1989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部又下發了《關於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的通知》。1989 年 1 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對《藥品管理法》進行了權威解釋和進壹步的補充和明確。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假藥"。因此,任何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都是違反藥品管理制度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假藥。本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假冒並作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名稱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的。
2、非藥品冒充藥品的。
3、以其他種類藥品充當此類藥品。(通常是以低價藥品冒充高價藥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無批準文號生產的。
3、變質不能作藥用的。
4、被汙染的不能藥用。
作為假藥罪侵犯的客體,專指人用藥品,不包括獸藥和其他動植物藥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凡制造、加工、采集、收藏某種物品作為合格藥品或者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行為,如將某種原料制造、加工成不合格藥品,采集非藥品作為藥品,采集其他藥品作為俄品等,采集違禁、變質的不能作藥用的物品,或者被汙染的不能作藥用的物品作為藥品等,都是生產假藥的行為。所有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都是銷售假藥的行為,銷售的方式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可以是成批的,也可以是零星的;可以是行為人要求對方購買,也可以是對方要求行為人轉讓;可以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以是間接交付給對方;有償轉讓假藥既可以是為了騙取錢財,也可以是為了騙取錢財或其他物質利益;可以是在交付假藥的同時騙取了利益,也可以是在交付假藥之前騙取了利益或騙取了利益之後交付了假藥。假藥的來源可以是自己生產的、購買的或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對銷售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購買者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識別和控制能力,是否與銷售者有某種關系。
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必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如果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則不構成犯罪。客觀判斷標準包括兩層含義:壹是醫學科學的判斷,即以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假藥的成分、效用為判斷依據,以醫學科學為判斷標準,來分析這種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性。二是壹般公眾的判斷,即以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成分、效用等事實為判斷依據,以壹般公眾的認識為判斷標準,來分析該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性。例如,行為人銷售變質或被汙染的假藥,以醫學科學和壹般人的認識為判斷依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是,如果生產或銷售的藥品沒有批準文號,根據醫學科學判斷,可能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但是,壹般人都認識到藥品的生產和銷售必須獲得許可,而無批準文號生產的藥品壹般被認為是對人體健康有危害風險的藥品,因此應被認為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客觀判斷還包括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比如,雖然生產完成,但存放在車間、倉庫,沒有投放市場的假藥,從事實來看,還沒有被使用,似乎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這類假藥有被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因此壹般也認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根據醫學科學和人類的壹般認識,只要行為人以銷售為目的,生產出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不管假藥是否銷售出去,也不管購買者是否使用,或者只要行為人銷售出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不管購買者是否使用,都應當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壹百五十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四)本罪的主觀要件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勢必危害人體健康,仍然生產、銷售。
行為人的目的多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否認存在其他犯罪目的。如為了損害某名牌廠家的聲譽,而大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等。因此,牟利目的並不作為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只要行為人故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即可構成本罪。如果生產者不是故意生產假藥,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者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瑕疵,使生產出來的產品達不到規定的全部質量標準的,不構成本罪;如果銷售者不是故意銷售假藥,而是由於沒有識別而誤售假藥,或者藥品科的工作人員抓錯藥品,致使他人健康受到損害的,同樣不構成本罪。如果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按照重大責任事故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認定
(壹)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照本條規定,只有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對於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且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情節較輕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可以由工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但對於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據本節第140條的規定,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予以處罰。
在以往的實踐中,存在著生產、銷售民間偏方、秘方的現象。壹般觀點認為,這些民間偏方、秘方可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但在臨床上對於預防和治療過去生活中的某些疾病確實有壹定的療效,有的甚至可以治愈疑難病癥,對於生產、銷售這類藥物的行為,不能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即使療效不大,甚至沒有療效,只要沒有副作用,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即不應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只要沒有副作用,不至於危害人體健康,就不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可以通過行政手段予以取締)。但對於以偏方、土方為幌子兜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應以本罪論處。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有何區別?
壹、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侵犯的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的是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僅限於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對象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必須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才能構成;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數額犯,只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生產、銷售假藥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高刑為死刑,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在壹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但案情復雜的,應當比較兩罪的處罰幅度,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罰。如生產、銷售假藥銷售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且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尚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而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因此,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如果生產、銷售假藥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同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也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
四、生產、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有什麽區別?
生產、銷售假藥突出壹個 "騙 "字,即用假藥騙錢,因此與詐騙罪有相似之處,但兩者相比較,主要有以下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而詐騙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純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交出財物的行為。
3、定罪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定罪標準;而詐騙罪以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定罪標準。從理論上講,二者容易區分,只是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利用假藥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案件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容易混淆的問題。以假藥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純粹以假藥作為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其假藥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以詐騙罪認定為宜。
五、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應當根據其具體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