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第四項中的“預算外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修改為“政府非稅收入”。二、對《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八條中的“郵電通信”修改為“郵政、電信”。
2.刪去第四十七條。三、對《西安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同壹地區,城區是指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六區的行政區域;六區以外的其他區、縣是指本區、縣的行政區域。”
3.刪去第二十八條。四、對《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條例》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四十四條。五、對《西安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九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2.第三十七條中的“衛生”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衛生”。六、對《西安市社會急救醫療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六條第三款中的“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第二十條第壹項修改為:“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和護士”。
3.第二十九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七、對《西安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在第壹條“《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之後增加“《全民健身條例》”。
2.第八條修改為:“舉辦危險性大、專業技術性強的體育經營活動,應按法定程序向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許可證後,方可經營。”
3.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壹)未經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危險性大、專業技術性強的體育經營項目的;(二)取得危險性大、專業技術性強的體育經營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項目經營許可證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對於違反本條第(二)項規定拒不改正的,依法強令停業並吊銷經營許可證。”八、對《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市路燈管理處”修改為“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
2.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修改為“市規劃管理部門”。
3.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九、對《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五條第四款中的“園林”修改為“市容園林”。
2.第六條中的“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規劃行政管理部門”。
3.第二十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十、對《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條 中的“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修改為“市市政公用局”。十壹、對《西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
2.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規劃”、“房產”修改為“房屋”、“土地”修改為“國土資源”、“水利”修改為“水務”、“農林”修改為“農業、林業”。
3.第八條中的“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園林行政管理部門”。
4.第十六條第三款中的“水利”修改為“水務”。
5.第二十八條第四款修改為:“毀壞古樹名木的,依法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