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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推動科技進步,促進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維護社會公眾****,根據《中華人民****、國家標準化法》、《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修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監督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對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全省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建設標準依法立項、組織編制;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

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下,省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站(以下簡稱 "省標站")具體承擔全省工程建設標準的立項論證、編制、審查、修訂、咨詢、宣貫和培訓工作。

各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的工程建設標準,納入建設工程類科技成果獎和優秀勘察設計獎的獎勵範圍。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成果納入單位誠信體系建設、個人職稱評定的主要業績。

參加標準編制的主要技術人員,可視同完成相應登記年限繼續教育選修學時的50%。

第六條 鼓勵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和標準化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社會市場主體***配合制定符合市場發展需要的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經團體會員單位同意使用或按照團體規定供社會自願采用。團體標準實行自我聲明和監督制度,並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

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鼓勵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七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制定工程建設標準

第八條 下列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的,或者為了細化、完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需要統壹規定本省範圍內工程建設的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工程建設標準:

(壹)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含安裝)、竣工驗收的質量和安全要求;

(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環保、抗震(防疫)應急和能源、資源節約利用的技術要求;

(三)工程建設有關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應用要求;

(四)工程建設有關檢測、檢驗、試驗和評價方法要求;

(五)工程建設特有的信息技術要求;

(六)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有關技術要求,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配置標準、城市更新、城市設計、城市歷史文化和風貌標準;

(七)其他工程建設技術和管理要求。

第九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嚴格遵守(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經濟政策,體現當地地理環境、工藝技術等特點;

(二)以科學技術研究和實踐經驗為基礎,相應的科研成果已經鑒定或者在工程建設中有成熟的技術和應用實例,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的要求,具備推廣應用的條件;

(三)標準中的技術要求不低於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抵觸,並應與有關地方標準協調配套,不得重復、矛盾;

(四)使用專利技術的,應當取得專利權。使用專利技術的,應當取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五)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不得妨礙商品和服務的自由流通,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場競爭等;不得指定使用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第十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實行計劃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開征集地方標準項目建議,制定地方標準年度編制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壹條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主編單位原則上不超過兩家;主編單位為兩家的,標準編制工作由第壹主編單位牽頭負責完成。

承擔地方標準編制工作的主編單位和主編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且主編的標準內容涉及工程建設的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並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水平,能夠解決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二)承擔工程建設管理標準的編制工作,應具有相應的管理經驗,相應水平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三)主編人員應從事與標準編制工作和標準設計內容相壹致的豐富的工作,工程實踐經驗豐富。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包括制定項目申請書和項目申請報告。

標準內容涉及專利的,應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提供相關專利證明和專利權人授權文件、專利許可聲明等資料。

第十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召開項目立項專家論證會,對申請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論證,並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通過項目立項論證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編制單位下達年度項目計劃。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由省標準化總站組織專家對其可行性、經濟性進行論證並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已列入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項目應在兩年內完成。在計劃實施中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照原計劃實施的,主編單位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計劃申請,經批準後,按照調整後的時間節點組織實施,變更結果應當及時通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通過立項審批的項目,主編單位應當根據立項審批意見制定標準編制計劃。編制計劃包括編制單位和人員組成、工作任務分工、編制工作進度等相關內容;計劃應當在60日內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制定、修訂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格式和編寫規則,應當符合《標準的結構和編寫方法》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20000、《標準編寫規則》GB/T20001、《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等有關要求。

第十七條編制組應根據標準編制計劃充分開展調查研究,並在綜合分析和必要的實驗論證基礎上,完成標準草案及其條文說明。

征求意見稿應當經主編單位和主編部門審查同意後,向有關單位和專家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標準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於30日。

征求意見的範圍和對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由主編單位根據標準涉及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同步向有關單位和專家定向征求意見和建議。定向征求意見的專家不得少於5人。

第十九條標準主編單位應當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整理、分析、研究和加工,完成標準送審稿和意見匯總表成果,並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審查書面申請材料,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召開審查會。審查專家應當從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專家庫中遴選,專家人數應當不少於7人或者單數以上。

第二十條送審稿應提交完整的送審材料(紙質和電子版),標準主編單位應認真準備審查會議匯報材料。匯報內容應包括:任務來源、標準化過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標準關鍵技術和創新點、意見和建議處理情況等。

第二十壹條 專家組應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標準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協調性;

標準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標準有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統壹;

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否科學、完整和具有可操作性;標準的結構、要素、內容是否完整,條文是否正確,技術指標是否恰當,方法是否經過驗證。

第二十二條審查會議應當聽取編制組介紹標準編制過程和主要內容、處理意見;技術審查由專家組組長主持,對標準文本逐條審查,對審查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組織協調,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和協商。

會議審查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主要包括會議紀要、主要評審意見,並由評審組全體專家簽字。

第二十三條編制組應當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報批稿進行審查,形成標準報批稿。專家審查意見為原則通過或未通過的,編制組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後重新送審。

第三章 標準審批與備案

第二十四條 標準編制單位應當在專家審查會後30個工作日內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報批材料包括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審批簽批表、標準審批請示文件、標準審批送審稿、專家審查意見及意見簽批表、專家意見處理結果表。

第二十五條 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編號應符合下列規定:

DB 61/T***-****

┬┬┬┬┬┬┬┬┬┬┬┬┬┬┬┬┬┬┬┬┬┬┬┬┬┬┬┬┬┬┬┬┬┬┬

└│───── 標準發布年號

└│───── 標準發布順序號

└│──────── 推薦性標準代號

第二十六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壹編號,並在陜西省地方標準管理中心網站上公布。第二十六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編號、並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未經批準和備案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發行,不得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使用。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省標準化站發布。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翻印、復制本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進行銷售。

第四章標準審查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後,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工程建設需要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修訂情況,適時進行審查評估,審查評估周期壹般不超過五年。

標準復審和評估工作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組織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地方標準的復審、評估按下列方式處理:

(壹)地方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廢止:

1、不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2、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內容相抵觸或者大量重復的;

3、主要技術內容不再適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地方標準應當修訂:

1、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涉及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修訂的;

3、標準中的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變化的;

4、其他需要修訂的情形。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查評估結論,發布地方標準廢止、修訂或者繼續有效的通知,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地方標準需要修訂的,由主編單位提出修訂申請,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修訂、發布和備案。修訂後的標準其標準發布順序號不變,僅變更批準發布年號。

重新發布修訂的地方標準,原地方標準應予廢止。未明確廢止原標準的,新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不再適用。

第五章 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是工程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和準則。鼓勵建設、規劃編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從事有關工程建設活動中,采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第三十三條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是工程建設標準的技術補充和延伸。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工程建設通用標準設計和相關產品標準設計的推廣應用,為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提供技術支撐。

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開展設計時,鼓勵優先采用標準設計。

工程建設標準設計項目的立項、編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積極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標準的宣貫應當在統壹組織下進行;

(二)標準的宣貫應當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三)標準的宣貫應當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三)標準的實施應當保證質量和水平,從事標準實施工作的講師要優先聘用參加標準編寫的人員;

(四)標準的實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地方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涉及標準具體技術內容的,可委托標準主編單位發布相關技術解釋。標準解釋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解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工程建設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情況和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並納入誠信體系管理。

第三十七條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檢查應當采取 "雙隨機、壹公開 "的方式,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的有關要求。其中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壹)相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的內容;

(二)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工程建設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工程建設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五)工程建設中使用的指南、導則、手冊、說明書、計算機軟件和

指導性材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查處。

(壹)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編制地方標準的;

(二)不依法開展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檢查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8日起施行,2026年8月7日起廢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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