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害食品備案標準有以下內容:
1.在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2.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藥物或者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飼養動物供人食用,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此類藥物飼養的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的,應予立案追訴。
3.明知是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或者在含有該藥物的飼料中飼養的動物供人食用,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產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條指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藥物或者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飼養動物供人食用,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此類藥物飼養的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是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或者含有該藥物的飼料飼養的動物供人食用,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產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