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處方是醫生對病人用藥的書面文件,是藥劑人員調配藥品的依據,具有法律、技術、經濟責任。
處方***有三部分:
(1)處方前記 包括醫院全稱、科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病人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處方正方 處方頭 處方以“R”或“RP”起頭,意為拿取下列藥品;接下來是處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等;
(3)處方後記 包括醫生、藥劑人員、計價員簽名以示負責,簽名必須簽全名。
法律依據: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八條 開展藥物非臨床研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與研究項目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保證有關數據、資料和樣品的真實性。
第三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後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其他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藥品質量全面負責。
第三十三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上市放行規程,對藥品生產企業出廠放行的藥品進行審核,經質量受權人簽字後方可放行。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不得放行。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